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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披违法将被强制退市

2014年10月20日 07:30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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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为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制度安排,沪深两个交易所对《股票上市规则》中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订后的上市规则于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的重点和亮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充分尊重并保护市场主体基于其意思自治作出的退市决定,为建立更顺畅的能上能下的退市机制提供了基础和空间;二是新增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将投资者和市场反应最强烈的欺诈发行和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违规事件,纳入强制退市情形,并明确了相应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要求。

  为了防止涉嫌重大违法公司的相关主体在被立案稽查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逃避依法应承担的违法违规责任,新规则中新增了关于限制涉嫌重大违法公司的相关主体减持股份行为的规定。

  同时,新规则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在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后,形成案件调查结论之前,应当遵守公开承诺,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并就此明确了具体实施程序,以确保相关责任主体在需承担责任时有相应的财产可供补偿受害的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深交所同样也将“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种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情形,在新规则的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章节增加相应规定。

  同时,在股份回购、要约收购、因故解散等退市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主动退市情形,允许上市公司出于商业原则和自身发展需要,通过七种途径申请主动退市。考虑到主动退市不设暂停上市环节,本次修订从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决策权角度,对主动退市的信息披露、内部决策程序等做出相应安排。

  在现有“最低成交量”、“股价低于面值”等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的基础上,还新增“最低股东人数”强制退市标准,进一步动态反映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状况,丰富强制退市指标体系。

  此外,针对上市公司借壳上市等同IPO的最新规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要求,《上市规则》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条件进行了修订完善。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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