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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获准在报价系统发行短期公司债

2014年10月21日 10:50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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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办法》,这意味着证券公司获准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短期公司债。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在报价系统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债,发行人需符合证监会证券公司短期债试点的有关条件,债券期限在一年(含)以内,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并提交备案登记表、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关于发行规模合规性的说明、募集说明书等内容,中证监测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材料完备的,市场监测中心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市场监测中心备案后,发行人或承销机构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向投资者定向披露发行信息。

  同时,证券公司短期债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应当与认购人签署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应当包含债券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或承诺等内容。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发行人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债可以自行销售。不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发行人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债应当委托承销机构承销。

  《办法》指出,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试点期内,在备案完成后一年内完成发行。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发行人应当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短期债募集的资金。

  此外,经市场监测中心备案的证券公司短期债,可以在报价系统转让,参与人可以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转让或受让证券公司短期债,可采取协商成交、点击成交、做市等报价系统认可的方式转让,并且,还可以进行现货交易和协议回购。

  按照规定,参与证券公司短期债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限于机构投资者,承销机构应当要求认购人在首次认购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证券公司短期债风险,将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发行人应当在登记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当期证券公司短期债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等。

  据悉,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也参照该办法执行。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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