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非上市公司可发并购重组私募债融资

2014年11月06日 13:45 来源:北京商报 参与互动(0)

  点击进入行情中心

  北京商报讯(记者 马元月 岳品瑜)债券市场再现高收益债。昨日,沪深两所发布《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除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外,在中国境内公司制法人都可以发行并购重组私募债,这也是自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以来再一次扩容私募债品种。

  《通知》规定,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发行人是中国境内公司制法人,试点初期暂不包括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不过在发行方式方面,并购重组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经交易所备案后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和转让。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并购重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并购重组款项、偿还并购重组贷款等。

  国泰君安债券分析师徐寒飞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这是一种新的高收益债券,利率预计在10%-15%,期限较短,期限可能在1-2年左右。对于这些非上市公司而言,并购重组会需要一大笔资金,而发债则是一种很好的融资模式,这些企业应该会感兴趣。

  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比,并购债突破了私募债券发行主体须为中小企业的限制,但其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支持企业并购重组活动。

  事实上,并购重组的资金来源问题是制约我国企业并购重组活动的瓶颈之一,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推出将丰富企业的并购融资手段,提高融资效率,从而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

  据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并购债备案申请沿用中小企业私募债现有业务框架和电子化申报渠道。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和风险防范,并购债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用途及募集资金监管机制,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聘请监管银行;当并购重组活动终止或出现交叉违约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应设置提前偿还本息安排等风险防范应对措施。

【编辑:陈鸿燕】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6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