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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评证监会关注江苏永鼎股份:切勿“大意失荆州”

2014年11月19日 20: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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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苏州11月19日电 (王津)11月19日,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鼎股份)公告称,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11月19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30日。在18日晚间,永鼎股份披露了重大事项进展。公司目前已初步确定此次交易的方式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标的资产主营业务为汽车线束、电子线束等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更早前,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该公司出具了《关于永鼎股份的监管关注函》,对其“信息披露、内幕交易防控、公司治理”等多处不规范行为进行了关注。

  之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发布整改公告称,“已整改完成”。但业界人士知名经济学家、著名评论员宋清辉对记者表示,“永鼎股份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这些被关注的‘瑕疵’原本是可避免的,此次被监管部门‘关注’,关键还在于自身管理的‘内功’不硬。”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向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注函》关注内容包括: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完整、公司关联方信息披露不完整、重大投资事项未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个别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决策审批流程不规范、未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规定、专业委员会未勤勉尽职。

  其中在“信息披露方面”,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与上海东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合同金额1900万。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0.2.4“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上海东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公司的联营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合同金额1900万已超过公司净资产的0.5%,但公司未及时披露该关联交易”。

  对此,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告中称:公司已于10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补充确认了该项服务协议,所涉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在“内幕交易防控方面”,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1月20日经理层办公会通过新建光纤项目,拟投资4.5亿元。该项重大投资属于《证券法》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但公司未就该事项进行登记,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的规定。

  对此,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告中回应:公司已组织证券部相关人员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公司已组织相关人员对培训学习内容进行书面考试,加深其对规范制度的理解。

  在“公司治理方面”,决策审批流程不规范。公司2012年11月20日经理层办公会通过新建光纤项目,2013年2月22日董事会公告审议通过,3月16日股东会公告审议通过。但公司2013年1月就与武汉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签订部分设备采购合同、预制棒供应协议、战略合同框架等一系列合同,涉及金额8150万元,并于2013年1月16日向武汉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000万。

  对此,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告中称:公司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进行了学习,熟悉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限范围,并加强公司对合同审批及签署的内控管理。

  就这些“关注”和“回应”,评论员宋清辉指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所被‘关注’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些刚上市不久的企业容易犯的‘惯病’,往往是在通过上市手续后,放松对自身要求,在管理上‘疏忽大意’所致,完全是可以避免的。”

  宋清辉说道,“上市公司有时候一次小小的‘不留神’,很可能换来广大股民的不信任,严重影响企业声誉,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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