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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仲委终局裁定:加多宝败诉 对裁决结果不服

2014年12月05日 09:5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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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隔两年多,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与广药集团围绕“王老吉”品牌商标的纠纷仍未落幕。日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简称“贸仲委”)作出终局裁定,驳回鸿道集团有关“王老吉”商标使用权的新诉请。4日,加多宝和广药方面均向南方日报记者证实,已收到裁定书。加多宝方面表示,对裁决结果不服,将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广药集团方面则称,由于案件久拖难判,相关马拉松诉讼导致王老吉品牌损失难以弥补。

  据了解,2012年5月,鸿道集团两份有关王老吉商标的租赁补充协议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定无效。2012年7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鸿道集团的上诉,“王老吉”品牌归属以广药集团胜出告一段落。

  不过,加多宝对于“王老吉”商标使用权的争夺并未放弃。在两份补充协议无效裁定下达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加多宝方面又拿出了一份《商标许可协议》的复印件。该协议约定广药集团将“王老吉”商标以独占许可的方式给鸿道集团使用,许可期限为2003年1月20日至2013年1月19日。加多宝方面称,此份协议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当时,广药集团代理律师曾专门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加多宝所提供的合同是双方为履行两份补充协议所制作的备案文件,并不是一个独立合同。因补充协议已被裁定无效,因此备案文件应予以撤销,申请人无权根据《商标许可协议》提起仲裁。

  广药集团方面律师表示,加多宝所提供的合同存在多处瑕疵。如该协议第2.4条的许可使用期限和最后一页的落款日期明显被手写涂改。协议第一页第一行印着“本商标许可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00年5月2日在中国广州市签订”,与手写改动的落款日期2003年5月2日自相矛盾等。

  日前,经过长达29个月的审理之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贸仲委认为,加多宝拿出的合同是是双方当事人履行2003年补充协议而产生的备案合同。该备案合同的内容与“2000年协议+2002年补充协议”相对应。

  其中,2000年许可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争议。而2002年补充协议和2003年补充协议均已被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裁决无效。贸仲委认为,本案争议本质上与贸仲委2012年案件的争议属于同一纠纷。因此,贸仲委对鸿道集团提出的仲裁申请予以驳回,仲裁费共计531560元,全部由鸿道集团支付。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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