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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政和解试点将启动 最大限度弥补投资者损失

2014年12月20日 09:42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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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一律不得适用行政和解

  ■本报记者 侯捷宁 见习记者 乔誌东

  12月19日,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行政和解是一项立足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执法制度创新。

  《实施办法》明确,行政相对人涉嫌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欺诈客户等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案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适用行政和解程序:中国证监会已经正式立案,且经过了必要的调查程序,但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尚难完全明确;采取行政和解方式执法有利于减少争议,稳定和明确市场预期,恢复市场秩序;行政相对人愿意采取有效措施补偿因其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损失的投资者;以行政和解方式结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查处的案件,试点期间不适用行政和解程序。

  张晓军称,有效查处和惩治各类市场违法失信行为,并及时弥补投资者因违法违规行为所受的经济损失,是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近年来,证监会着力改进执法体制、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办了“黄光裕案”、“绿大地案”、“万福生科案”等一批大案要案,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但是,由于行政执法无法解决投资者最为关心的赔偿问题,而民事诉讼实践中投资者往往面临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投资者获得经济赔偿的效果并不理想,进而影响到监管执法的整体效果,市场一直呼吁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张晓军表示,行政和解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合理确立行政和解金补偿机制,最大限度弥补投资者损失。一是尽可能强化行政和解制度的补偿功能,要求监管机构在依法合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投资者损失,行政相对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所获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行政相对人交纳行政和解金的额度。二是确保行政和解金补偿的公平、公正,将行政和解金交由监管机构以外的独立第三方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补偿投资者损失。三是建立高效、便捷的补偿机制,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专业优势,简化申请程序,缩短申请时间,最大限度提高投资者获得补偿的效率。

  另一方面,严格限定适用行政和解案件的范围,建立全面的权力约束机制。一是明确行政和解作为补充性执法方式的定位,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一律不得适用行政和解。采用行政和解的案件必须是当事人能够交纳行政和解金,投资者受损利益能够得到及时、便捷补偿的案件。二是强化监管机构调查职责,监管机构受理和解申请后,不得中止案件调查,坚决防止“以和代查”,始终保持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执法压力。三是建立严格的实施程序,既要求证监会内部和解实施部门与案件调查、处罚部门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又对行政和解程序中涉及的申请、受理、协商、签订行政和解协议、行政和解协议监督执行等各个环节作了明确、具体、严密的规范。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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