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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办公厅: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放宽

2015年01月09日 07:22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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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昨天发布消息,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扩大了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并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采取了递延纳税政策,从而进一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据了解,我国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此次新政对企业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界定有所放宽,无论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收购比例由以往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即可,降幅高达三分之一。这一比例在国际上也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因而大大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此外,新政策还明确了对集团内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交易双方均不确认所得。这大大降低了集团内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促进企业的资源整合和业务重组。新政策还将上海自贸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推广到全国适用,明确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现的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内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行为,缓解企业纳税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近年来我国企业并购重组已成为企业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因此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这两个文件可以说是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大举措,将为“新常态”下企业兼并重组带来重大利好。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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