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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退市配套规则发布 主动退市重上市受优待

2015年01月31日 10:23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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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设置前置条件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为进一步完善退市工作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沪深交易所分别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三项退市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并于1月30日对外发布实施。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重新上市办法》针对不同情形退市公司,在重新上市的申请程序、申请文件等方面作出了差异化安排:一是根据不同的退市情形,规定不同的重新上市申请间隔期;二是对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特别规定了严格前置条件;三是对于主动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和被“错判”重大违法的退市公司恢复上市地位,《重新上市办法》在申请文件、审核程序、重新上市后的交易安排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简化和差异化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上交所对主动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规定了一定的多项“优待”措施:在申请间隔期方面,主动退市公司可以在退市后随时申请重新上市;在申请文件方面,公司认为相关申请文件不适用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免于提供;在审核程序方面,上交所作出是否同意公司重新上市决定的时间减半,由常规的六十个交易日缩短为三十个交易日。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具有突发性强、违规行为恶劣、情节严重等特点,对投资者利益和市场发展的危害程度最高。为提高重大违法公司的违规成本,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上交所设置了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的前置条件。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指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本轮退市制度改革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的原则,进一步丰富了退市内涵,在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编辑:种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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