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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基借道子公司虚增利润 36名小散大户抱团索赔

2015年03月31日 07:18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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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曾公告因连续多年虚增利润而受到证监会惩罚的新中基,在最近遭到了投资者的扎堆索赔。

  “今年3月27日,我们已经将第一批36位投资者的索赔材料递交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索赔金额共计1898万元,这其中既有索赔金额不到7000元的小散,也有亏损达500余万元的大户,无论(哪类)投资者,亏损额普遍占其当时账户总资产的30%以上,损失不可谓不惨重。”代理此次诉讼的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介绍。

  除这36名投资者之外,“后续还有不少投资者正在加入维权行列,后续投资者的起诉材料正在陆续准备中。”

  借道子公司持续多年造假

  按照证监会查证的事实显示,2006年1月份,新中基通过隐蔽出资,设立了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晟中”)。天津晟中成立后,先从新中基采购番茄酱,再销售给新中基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辰”)。

  2007年至2010年,新中基利用非关联企业新疆豪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豪客”),先从天津晟中采购番茄酱,加上应缴税款与新疆豪客获得的纯利润后,再转手全部销售给天津中辰。相关证据显示,新中基利用非关联企业新疆豪客中转与过账,货物基本不动,实际上的交易就是仓单的转移。

  新中基通过自己设立的隐形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利用非关联的中转过账公司新疆豪客,连续多年虚构购销业务,虚增业务收入与成本,虚增或者虚减利润,不仅隐瞒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更直接导致公司2006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连续6年财务造假的事实一经查证,即在资本市场引发轩然大波。

  这种借道子公司虚增利润的行为被证监会查证后,公司及多名时任高管被开罚单,当时,关于这种虚假陈述为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及索赔情况,就受到了业界的关注。据王智斌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受新中基欺骗而在2007年4月11日至2012年3月20日期间买入该股票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清仓的亏损投资者,均具备索赔资格。

  运营欠佳亦难辞赔偿之责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索赔的客观条件已然具备,但从新中基的情况来看,公司能否承担起赔偿的责任则让人担心。

  公司的2014年业绩预告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00万元至1300万元之间,实现扭亏,扭亏的原因,则是本年度下属子公司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力建工集团就债务清偿事宜达成债务和解协议,免除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部分债务,预计将对公司2014年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不过,王智斌认为,虽然新中基近年来的运营情况不佳,“但这不是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目前我们代理的案件中,有不少人因受新中基的欺骗而损失惨重,新中基应该为其造假行为付出代价,应该对投资者承担充分的赔偿责任。”

  公开的信息显示,近年以来,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查处力度,多家公司在这种重压之下先后爆出造假的丑闻,随后,因这些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启动诉讼,向当事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

  “新中基的造假行为持续6年,其造假行为的‘恶劣’程度堪比造假上市的那些公司,新中基理应对投资者承担充分的赔偿责任。”王智斌称。

【编辑:刘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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