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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保护中小投资者不能简单一拒了之

2015年06月15日 07:21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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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日前就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内容上看,《管理办法》可能会因此更加完善,但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角度来说,《管理办法》还存在不足。

  《管理办法》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简单地把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等同于“拒绝”、“禁止”。比如50万元证券类资产门槛的设置,实际上是对中小投资者的一种损害。因为在中小投资者被拒之于“两融”大门之后,可能选择去参与场外配资,承担的风险可能更大。

  二是简单地把中小投资者等同于非理性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也有相对成熟的投资者,完全将他们拒之于“两融”的大门之外明显是不妥的。

  也正因为这种不妥的存在,就导致《管理办法》对中小投资者越发显得不公。所以,为了让《管理办法》更加完善,更加体现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两融”业务有必要优先满足中小投资者的需要。一是尽可能降低中小投资者参与“两融”业务的门槛,让更多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参与到“两融”业务中来,而不是把中小投资者逼到社会配资中去。这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二是优先满足中小投资者对“两融”业务的额度需求。毕竟中小投资者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其融资渠道狭小。因此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在“两融”业务触及天花板的时候,券商可优先满足中小投资者对“两融”业务的额度需求,而暂停机构投资者融资融券的需要。这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最具体的表现形式。

  □皮海洲

【编辑:陆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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