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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添新出路 调解与诉讼渠道畅通

2015年06月26日 10:38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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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程丹

  昨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监局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订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合作协议,此协议是中国证监会“公平在身边”投资者保护专项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了解,合作协议就案件调解范围、对接内容、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等作了明确规定。如在案件调解范围上,案件类型主要包括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主体违法违规的民事纠纷;投资者与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侵权行为人之间的纠纷;投资者与证券、基金、期货等经营机构的民事纠纷以及其他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证券期货民事纠纷。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芮跃华指出,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合作协议的签订,对于有效化解证券期货市场矛盾纠纷、探索建立诉讼与专业调解相结合的多元化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积极意义。利用调解机制化解证券期货市场矛盾纠纷,符合中国证监会从事前审批为主到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这一监管转型的需要,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助推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一家公益性金融机构,职责之一就是受中小投资者委托,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提供调解、和解服务。数据显示,2014年9月至今,投资者服务中心共受理案件192起,其中调解完结案件107件,成功105件,调解成功率98%,调解金额1463万元。调解涉及的投资者已经拓展到北京、天津、广东等19个省市。其中,在已经受理的案件中,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纠纷占97.92%。此类纠纷的成功调处,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资本市场调解工作的空白。

  记者还就此次合作的相关问题采访了投资者服务中心负责人:

  问:完善证券期货纠纷维权救济机制,是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请您介绍下此次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合作的背景及作用?

  答:在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形势下,中小投资者权益救济诉求愈加强烈。而我国证券期货纠纷救济尚处起步阶段,与投资者的要求还有差距:一是目前救济方式以诉讼为主,维权成本高、举证难、耗时长、赔付率低。二是证券期货纠纷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尚未成熟,诉调、仲调对接机制尚有待完善。三是需平衡协调利用有限的监管执法资源遏制违法违规者与切实保障受侵害投资者权益之间的张力。

  在这一背景下,投资者服务中心在前期与法院调解合作实践的基础上,与法院正式签订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合作协议,建立诉调对接合作机制。

  此次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合作签约活动是中国证监会“公平在身边”投资者保护专项活动的系列内容之一,是集各方合力深化改革创新、让投资者得到实实在在好处的范例。通过签约试点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一方面可以畅通调解与诉讼的对接渠道,为投资者提供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另一方面可以使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及时得到司法确认,提升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从而保障纠纷的实质化解,让投资者维权救济落到实处。此外,通过诉调对接,与法院合作开展纠纷案件调解,有利于减轻法院办案压力,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法院证券期货纠纷审判工作机制改革。

  问:此次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合作案件调解的主要类型和合作形式有哪些?

  答:上海一中院辖区也是几大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机构的聚集地,下辖的浦东金融法庭、自贸区法庭,是上海市法院系统司法改革创新试点的排头兵。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证监会设立的为投资者维权救济提供调解等法律服务的公益性机构,此次与上海一中院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合作,将有力地推动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的开展。

  根据合作协议,案件范围主要针对证券期货行业,包括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主体违法违规的民事纠纷;投资者与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侵权行为人之间的纠纷;投资者与证券、基金、期货等经营机构的民事纠纷以及其他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证券期货民事纠纷。

  对于诉调对接的合作形式,主要包括正式立案前,法院委派调解并订立和解协议;立案后开庭前,法院委托调解;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邀请调解。后两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也可以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诉中调解不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调解时限截止到判决前。

  问:此次三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合作是否能在全国形成示范作用,进而逐步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试点?

  答: 此次上海一中院与上海证监局、投资者服务中心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合作,标志着双方合作交流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将逐步探索和创新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方式方法,力争形成示范效应。

【编辑:张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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