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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定增收益“保底” 大东南集团陷马拉松诉讼 查看下一页

2015年11月16日 07:50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 

  2011年9月,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东南”:002263)非公开发行股票获证监会核准,随之顺利成行,但随着大东南股价下跌,大东南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却因为此次定增收益“保底”陷入了一场马拉松官司之中。

  目前,认购方当事人李兰(化名)在一审败诉后,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大东南集团赔偿其7044万元的损失。李兰称,大东南集团邀请其参加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时,给其承诺,如果认购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卖出股票的价格低于原认购价的1.15倍,大东南集团将补偿其间的差价。

  双方的胜负手如今集中在第三方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宝信托”)上:到底李兰有没有通过华宝信托购买大东南股票?

  一审法院认定,李兰只是一种理财行为,股票的所有权是属于华宝信托,故李兰并没有购买大东南股票,则前述协议不能作数。

  李兰则称,华宝信托在法庭上做了伪证,是害怕监管部门的处罚。

  一场由定增引发的诉讼

  这场诉讼已经持续了三年,其间李兰经历了一审败诉,高院发回重审,再败诉。

  而作为大东南的前董事,杨军(化名,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却和朋友(李兰)一起张罗着起诉前东家的控股股东。

  “目前,我们已经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1月10日,杨军对新京报表示:“正在寻找新的律师,代理我们的上诉案件。”

  这场诉讼的伏笔早在2011年就埋下,而当时,杨军还是大东南的董事。

  “2011年8月,大东南想做定增,那时候,股市行情不好,市场对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兴致不高,黄水寿(大东南集团前董事长)就让我去找人来认购股票。”杨军表示。

  杨军在大东南2008年上市前,就一直是公司的董事,直到2012年换届离职。黄水寿时任大东南集团的董事长兼法人代表,大东南集团为上市公司大东南控股股东。

  杨军则向黄水寿引荐了李兰。

  “我和杨军是生意上认识的。”李兰告诉新京报记者,“具体的时间,因为过去太久我记不清了,但我记得,当时,杨军带我去黄水寿的公司,双方就谈认购的事情。”

  李兰称,黄水寿希望她能认购1500万股大东南的股票,需要1亿多的资金,大东南集团会进行保底承诺。

  “我就说,我没有那么多的资金,黄说你可以找信托公司融资。”李兰说,“由于前一次大东南非公开发行,我当时也参与了,是挂在朋友的名下,大东南集团也进行了保底,的确赚到了钱,就相信了。”

  李兰的说法得到了杨军的确认。

  2011年8月10日,李兰和大东南集团签订了协议,双方约定:李兰作为投资者拟认购大东南非公开发行股票1500万股,如果李兰所持的大东南股票在锁定期解禁后六个月内减持,转让价格低于认购价格的1.15倍,大东南集团将按约定进行补偿。

  协议同时规定,如果李兰因报价低而未认购到股票,则协议即时失效。

  上述协议在法庭中被简称为“810协议”。

  李兰称,由于当时其在出差,就委托了生意上的伙伴沈利祥到华宝信托办理融资认购大东南股票事宜,并和沈利祥签订了委托书。

  沈利祥告诉新京报记者,2011年8月15日,其到华宝信托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告诉了对方是替李兰购买的,并出示了委托书。

  李兰称,由于和大东南集团签有保底协议,其要求华宝信托认购报价为11元,高于大东南当时的股价。

  经办人沈利祥称,当时李兰的资金是5000多万,通过华融信托融资8000万,构成了认购款。

  2011年9月18日,证监会核准通过大东南股份定向增发,每股增发价格确定为9.35元,华宝信托认购1500万股,认购总金额1.4亿元,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

  在大东南的公告中,华宝信托承诺,其参与认购的资金为自有资金。这一点成为后来法庭诉讼的关键点。

  股价下跌双方反目

  认购完成后,大东南的股价却开始下滑,到2012年初,股价只有5元多。

  李兰称,由于股价下滑,其向华宝信托追加了两次保证金,合计600万,以避免股票被强行平仓。

  2012年9月24日,在认购的股票解禁后,李兰称,其要求华宝信托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卖出1500万股大东南股票,每股成交价6.02元,合计金额9030万元,相较于买入价,损失约5000万元。

  在卖出股票后,李兰要求大东南集团按照“810协议”赔偿其损失,合计6963万元,同时还有利息,合计7044万元。

  “不过,大东南集团拒绝履行赔偿。”李兰称,对方否认其认购了大东南1500万股股票。

  大东南集团认为,李兰并没有按照“810协议”认购大东南股票,故协议当时就失效。

  2012年12月19日,李兰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大东南集团赔偿其损失。2014年9月2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李兰的诉讼请求。李兰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院以应追加华宝信托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为由,发回重审。

  今年9月18日,绍兴市中院再一次驳回了李兰的诉讼请求。

  目前,李兰已经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并且被受理。

  “没想到官司能打三年。”李兰称。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华宝信托认购的1500万股票,是否是属于李兰,能否适用于“810协议”。

  华宝信托成为这场诉讼的一个关键点。

  确认函是否存在?

  李兰认为,通过华宝信托融资购买的1500万股大东南股票,是知会过大东南集团的,并且获得了大东南的确认书,该笔股票同样适用于“810协议”。

  李兰出具的确认书显示,大东南集团承诺,李兰以华宝信托公司名义认购的大东南股票,仍然适用于“810协议”中的补偿承诺。

  该确认书盖有大东南集团的公章。

  在法庭上,大东南集团则否认有该确认书的存在。大东南集团称,从未与原告签订过该确认书,并表示该确认书涉嫌伪造。

  大东南集团称,确认书盖章的位置没有压盖任何文字,也没有被告任何负责人签字。同时,该确认书和华宝信托的承诺函相违背。

  华宝信托在参与认购大东南股票时承诺:认购资金是公司自有资金。

  对此,法庭上,大东南集团认为,杨军对是谁盖章言语模糊,也印证了该确认函是伪造的。

  鉴定显示,该公章是真实的。

  11月13日,黄水寿拒绝了新京报记者的采访,其表示,此案尚在审理之中,为确保不干扰法院工作,待有结果时再联系。

  “并且我也不是董事长,不宜接受采访。”黄水寿要求记者和大东南集团律师联系。

  黄水寿表示,采访问题可联系公司牛律师。13日,牛律师短信中回复新京报记者称,其并非代理律师,不掌握案情文书材料,也不能代表诉讼一方发表意见。对于大股东对定增对象股价保底承诺,是否涉嫌操纵股价一事,牛律师称,这要对照证券法的规定判断。证监会执法,公司怎么看没有意义。

【编辑:陆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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