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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为定增收益“保底” 大东南集团陷马拉松诉讼(2)

2015年11月16日 07:50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 

  工商信息显示,2013年6月17日,大东南集团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由黄水寿变更为何峰,何峰不持有大东南集团股份。

  大东南2014年年报显示,黄水寿持有大东南集团30%股份,其子黄飞刚则持有50%股份。

  一审法院认为,该确认书的公章虽然是真实的,但是未压住任何文字,且李兰称确认书是杨军交给她的,杨军对确认书中印章的加盖过程模糊其词,存在疑点,且杨军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仅凭其证词不能证明确认书系大东南集团同意后形成。

  杨军称,该确认书是通过他的手办的,“我拿着确认书,交给了大东南集团的工作人员,他们拿去盖章的。具体是谁盖的,我就不知道了。”

  李兰一方认为,一审法院对于确认书的认定是错误的,经鉴定公章是真实的,确认书的内容与其他书证、人证均能够印证,在没有其他证据能够推翻或证明系上诉人偷盖的情况下,来否认确认书内容是错误的。

  华宝信托是否属于代持?

  华宝信托在认购股票时承诺,其是自有资金。

  李兰则认为,华宝信托是按照她的要求认购的大东南股票,华宝信托只是代持。

  李兰称,正是因为她的指令,华宝信托才参与大东南的认购,“认购大东南股票的报价,买入和卖出指令,都是我下发的。”

  华宝信托则在庭审中坚称,其认购的大东南1500万股票是通过自有资金认购的,不属于融资项目。

  华宝信托表示,其是和沈利祥签订了合作协议,合作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华宝信托以自有资金参与人认购大东南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二是沈利祥通过受让部分风险收益的方式分享和承担大东南股份所对应的部分收益及风险。

  沈利祥称,他在华宝信托办理业务时,向华宝信托出示了李兰的委托协议,表示是替李兰认购的。

  华宝信托在庭审中表示,其在和沈利祥签订合作协议时,并不知道沈利祥是受李兰委托,沈利祥未出具李兰的委托书。

  大东南集团则质疑李兰授权沈利祥的委托书是事后才补上的。

  合作协议规定,华宝信托在向大东南支付申购标的股份保证金后,会根据沈利祥的书面指令统一提出报价,沈利祥必须在华宝信托向大东南支付保证金前,将保证金支付给华宝信托,否则,华宝信托可终止协议。

  沈利祥称,其在约定认购大东南股票时,还在合作协议上承诺:不是大东南本次投资标的关联人,不存在为关联人代理投资的情形,对拟投资标的股票行使表决权,作为股份实际认购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标的股票不超过5%。

  李兰一方律师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不是沈利祥要认购大东南的股份的话,是不需要签署这些承诺的。

  警方的一份笔录显示,华宝信托业务部的负责人曾对警方表示,华宝信托从大东南认购1500万股股票后,按照签订的收益转让合同,沈利祥打到华宝信托5384万元,其余的8640万元由华宝信托融资。

  华宝信托业务部负责人拒绝接受采访,其表示:“一切以公司公告为准。”

  华宝信托则在法庭上称,是该负责人存在认知错误。

  对于华宝信托表示认购大东南股票是自有资金一事,李兰指责华宝信托说谎。“华宝信托是害怕此前因为对上市公司有承诺而被监管部门调查。”

  华宝信托11月13日回应新京报记者称:由于公司是非公众公司,没有对外披露信息的义务,对于该案件不发表评论。

  案件已上诉至浙江高院

  一审法院认为,大东南1500万股股票的认购主体是华宝信托,并认为李兰委托沈利祥认购股票未得到华宝信托的印证,并表示如果沈利祥是得到李兰的委托,则完全可以以李兰的名义签订合同。

  法院认为,从沈利祥和华宝信托公司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内容来看,仅是股票收益转让关系,并非代购关系,且华宝信托也否认其与沈利祥或李兰间是融资与代购关系,而是以自有资金认购大东南股票。

  法院表示,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疑点,未形成完整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华宝信托认购大东南的股票,与李兰和大东南集团签订的810协议的关联性。故驳回李兰的诉求。

  李兰则继续向浙江省高院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已经被浙江省高院受理。

  前述沈利祥表示,2011年,他曾按大东南集团要求,在增发前通过朋友在二级市场购买大东南股票以维持高位股价,大东南集团也出了一份保底“承诺函”。后来,承诺未兑现,双方互诉,对簿公堂。法院认为,该承诺函是真实的,但是由于涉及操纵证券市场,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

  ● 2011年8月10日

  李兰(化名)和大东南集团签订了具有收益保底条款的定增认购协议,称为“810协议”

  ● 2011年9月18日

  证监会核准通过大东南股份定向增发,每股增发价格确定为9.35元

  ● 2011年9月

  华宝信托认购1500万股,李兰称,认购价11元

  ● 2012年初

  大东南股价跌至5元多

  ● 2012年9月24日

  在认购的股票解禁后,李兰称,其要求华宝信托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卖出1500万股大东南股票,每股成交价6.02元,损失约5000万元

  ● 2012年12月19日

  李兰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大东南集团赔偿其损失

  ● 2014年9月2日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李兰的诉讼请求。李兰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被发回重审

  ● 2015年9月18日

  绍兴市中院再一次驳回了李兰的诉讼请求,目前李兰已上诉至浙江高院,该案被受理

  □新京报记者 朱星 北京报道

【编辑:陆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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