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制定台湾首部光害治理法令 违者最高罚5万
参与互动(0)中新网3月27日电 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随着照明科技进步,城市景色展现,常藉由缤纷的夜间灯光照明,呈现都市之美,但不适当之照明或反射光易引起民众心理烦躁、失眠等困扰,影响民众生活作息之外,甚至容易引发交通安全问题。为提供民众舒适、健康环境,台北市政府制定全台湾首创的“光害管理自治条例草案”,明定违反光害管制标准者,最重可罚5万元(新台币,下同)罚锾,并可强制拆除。
不过,台北市长郝龙斌27日上午指出,目前台北市“光害管理自治条例”仅属草案,市府相关局处会再同专家学者,研议后订出细部标准,一旦订出处罚标准,未来会要求各局处单位依法执行。
据了解,台北市属住商混和都会区特性,不少民众因光害影响其生活环境与作息,致屡次向市府陈情光害。经统计自2005年起至2011年底止,计接获民众陈情光害案件92件,包括2005年1件、2008年3件、2008年15件、2010年19件、2011年54件。
台北市环保局指出,分析光害类型有广告招牌,包括LED电子广告牌、灯箱式广告、广告招牌霓虹灯、投射灯式广告广告牌等60件,所占比例65.22%,另外,建筑物外墙、窗户及屋顶使用反光材质,例如玻璃、金属、陶瓷、镜面或其它反光材质等8件,所占比例8.7%,至于探照灯、室内拍照或装置闪烁灯光等光害有24件,所占比例26.09%。
光害怎么定义?
新出炉的台北市“光害自治条例”并就相关名词下了清楚的定义,包括“光源”是指具备发射光线能力之照明设施,或具备反射光线能力之反射物;“光害”是指光源产生之照度、辉度或可见光反射率超过光害管制标准;“辉度”(单位代号:cd/㎡)是指光源在某一方向上,每单位投影面积所发出之光强度;“照度”(单位代号:Lux,lm/㎡)是指单位受照面积上所接受光通量数;“可见光反射率”则是指太阳光之可见光照射至对象物体后反射比率。
台北市环保局长吴盛忠表示,为有效解决台北市光害问题,维护适当照明环境,台北市拟制定全台湾首创“光害管理自治条例”,草案明定光源所产生辉度及可见光反射率不得超过光害管制标准,并针对违反光害管制标准者,可处光害设施之设置人、所有人、使用人或设置场所所有人5000元至50000元不等之罚锾,若不改善可由市府执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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