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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传销拟专法规范 违者可判7年罚金1亿

2013年04月08日 11:4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4月8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当局公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人吴秀明今天(8日)说,为防止不肖业者利用多层次传销拉人诈骗,有必要立专法规范,违者最高处7年徒刑,并科1亿元(新台币,下同)罚金。

  台当局“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上午审查“行政院”函送“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草案”,“公平会”负责人吴秀明报告表示,多层次传销现在由“公平交易法”与其授权订定的多层次传销的管理办法规范,但鉴于“市场竞争行为”与“传销行为的管制”,两者性质不同。

  他进一步表示,多层次传销风潮方兴未艾,时有不肖业者利用变质多层次传销横行诈骗,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有必要进一步防范与查办,建构完整管理法制,加强监督,是当前立法的必要课题。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丁守中、“台联党”籍“立委”许忠信都要求比照观光业成立旅游品保协会,对多层次传销受害人提供救济途径。

  吴秀明回答表示,草案对于多层次传销参加人的保护,在于参加前信息的揭露与参加人任何时间退出都能全身而退的原则下进行,完全没有商品而是用拉人方式,境外各地都是用银行法或刑法规范。

  台“行政院”版草案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使其传销商的收入来源以合理市价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为主,不得以介绍他人参加为主要收入来源。违者处行为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

  草案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在传销商参加传销计划或组织前,应负告知义务,对于传销事业的资本额、营业额、传销制度等,不得隐瞒、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的表示。

  草案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招募无行为能力人担任传销商;不得以训练、讲义、联谊、晋阶等名义,要求传销商缴纳与成本不相当的费用,或是缴纳显属不当的保证金或违约金。

【编辑:郭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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