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台湾法务部门:同性婚姻不宜贸然“立法”

2014年12月22日 10: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2月22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法务部政务次长”陈明堂22日表示,同性婚姻纳入“民法”规范,社会存有诸多歧见与争议,不宜贸然修正“民法”。

  台湾“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上午进行涉及婚姻平权法案“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询答,陈明堂应邀列席备询。

  陈明堂在报告中表示,同性婚姻纳入“民法”的规范,社会上仍存有诸多歧见与争议,不宜贸然修正“民法”。

  陈明堂提出4点理由,包括有违台湾亲属伦理观念、违反亲子关系的血统真实认定原则、影响身份继承的顺位及其应继分、须配合修正的法令甚多影响层面甚广。

  陈明堂说,同性婚姻法制化目前社会尚无共识,贸然“立法”恐造成社会对立;“法务部”尊重同性伴侣的选择,但仓促“立法”容易产生问题,现阶段没有立即制定同性婚姻法制,并不能被解释对同性伴侣的歧视或忽略。

  他表示,在同性伴侣法制化政策决定前,同性伴侣部分权益事项,依现行法律制度,已有相关保障措施,如现行“民法”规定下,同性恋者单独收养子女,有关医疗同意权,同性伴侣也可以关系人身份为之。

  台当局“行政院性别平等处”副处长吴秀贞表示,“民法”的修订涉及婚姻制度的变革,在社会尚未充分讨论情形下,可能引起争议,因此请“法务部”除研议请各部会修订现行各相关法规外,应就修订“民法”及制定专法等法制方向研处,并与各部会及民间团体充分沟通。

【编辑:王诗尧】

>台湾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