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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院7月1日起扩大认可与执行台湾裁判范围

2015年07月01日 15: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北京7月1日电 (记者 陈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7月1日起施行。这两项司法解释扩大了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法院裁判的范围。

  据了解,1998年以来,就台湾民事裁判在大陆的认可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四个司法解释,有效减轻了两岸当事人诉累。但近年来随着两岸民众交往日益密切,原司法解释已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6月20日审议通过前述两个新司法解释,并于7月1日起施行。

  据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司法事务办公室主任郃中林介绍,新司法解释具有如下特色:

  ——扩大管辖的连接点。原司法解释规定只有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才有管辖权,新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适度放宽案件受理条件。过去案件受理过程中除了要提供台湾方面的法律文书,还要有相关公证程序法院才会立案。新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人只要出具台湾地区民事裁判的原件和有申请书,法院就应立案。

  ——便利当事人。新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别人来代理参加申请认可和执行案件的诉讼程序,可在法官面前直接签授权委托书,或者当事人找大陆的公证机关公证这个授权文书是在大陆签署的,不需要再回台湾办理。

  ——更加注重程序的正当性。新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七日内审查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者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区分了裁定不予认可和裁定驳回申请两种审查结果。原司法解释只有裁定不予认可一种处理方式。新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仅存在文书的真实性、有效性不能确认的情形,法院只能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之后还可以补证材料,再次申请。

  ——增加了救济途径。新司法解释规定,当受理法院作出裁定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裁定均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一次复议。

  ——明确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新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人在台湾地区法院作出判决两年内,可以向大陆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对于离婚、亲子关系的确认等涉及身份关系的判决,申请认可和执行不受期限限制。

  ——扩展了认可和执行的范围。新司法解释规定,台湾地区的所有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都可以认可和执行。另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就民事部分作出的判决,特别是赔偿判决,也都可以认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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