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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案例调查虎头蛇尾 专家呼吁兴奋剂行为入刑

2013年09月06日 21:53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新华网沈阳9月6日体育专电(记者马向菲 王恒志)前两届全运会均出现重大兴奋剂事件,案情扑朔迷离,但最终的调查结果却令人失望。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副主任赵健6日在接受专访时表示,由于反兴奋剂调查人员和警方均缺乏法律授权,导致对兴奋剂事件调查难以深入,最终这些事件成为“谜案”。

  赵健认为,反兴奋剂人员可以通过检查手段,查出使用违禁药物的运动员。“但背后的原因是什么,(运动员)是偶尔为之,还是有人帮助?哪些人帮助了他(她)?怎么帮助的?提供帮助的人从哪里获得药品?除了帮助他(她)还帮助谁?背后的真相对反兴奋剂工作极其重要。但是我们现在还是缺乏有关手段去把这些事情搞清楚,”赵健说。

  司法介入反兴奋剂调查越来越成为世界流行趋势。在美国著名的“琼斯案”和“阿姆斯特朗案”中,运动员在上百次药检都没有阳性的情况下被认定服药。前短跑女皇琼斯因为在涉及使用兴奋剂的案件调查中作伪证,被判入狱6个月;而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在对阿姆斯特朗事件调查中,依据美国现行法律,要求所有作证者签署宣誓书,从而得到大量可靠证据,迫使前环法7冠王承认服药。

  赵健说,也曾做过类似的尝试。上届全运会一名运动员查出使用兴奋剂后,称遭人陷害,当地警方介入调查,但结果并不太成功。这显示出目前国内兴奋剂调查的困境:缺乏法律授权。

  他认为,反兴奋剂的专业部门进行一些直接调查,但对涉事人员的调查没有法律保证,被调查方可以配合也可以不配合,即使不配合也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若是公安部门介入,像作伪证这样的行为将会受到惩罚。从公安部门角度来讲,同样存在授权问题。如果兴奋剂问题属于非刑事领域,公安部门无法调查。

  赵健表示,虽然有种理论认为反兴奋剂专业部门需要提升管理能力,招募更加专业的人才进行调查,但他觉得更重要的还是法律法规的保障。

  中国于2004年颁布实施《反兴奋剂条例》,《条例》制定过程中,在对他人使用兴奋剂等方面为与刑法衔接留了口子。而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家已经通过立法,对非法生产、运输、销售、走私兴奋剂和对他人使用兴奋剂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值得中国效仿。

  在近几年的人大、政协会议上,包括大杨扬在内的人士呼吁,应该严惩在体育运动中组织、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使用和对他人使用兴奋剂的严重行为。

【编辑:王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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