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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彩民委托站主代购彩票 中奖后奖金被侵吞

2014年04月03日 15:58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日前,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了一起彩票纠纷案件,被告张某、郭某向原告王某返还福利彩票奖金人民币5万元,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王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是一个彩民,经常在被告张某经营的彩票站购买彩票,双方因此很熟悉,即使王某到外地去出差,也会给张某打电话购买当期彩票。每次张某给王某出票后,均在票面右上角写一“宝”字作为标记,并将彩票暂时保管,待王某取票时再支付购票款。

  2013年9月16日,王某出差在外,给彩票店老板张某打电话购买了460元的彩票。当晚开奖后,王某发现自己所购的彩票中奖,中奖金额为人民币201600元。但当电话沟通时,张某声称王某只买了260元的彩票,中奖金额是101600元,另外两张中奖金额10万元的彩票是彩民郭某按原告的号购买的。开奖当晚,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多次协调未果。

  同年9月23日,王某到定西市福彩中心兑奖时,得知郭某已于前一日拿着有争议的两张彩票在福彩中心领取了10万元奖金,并发现郭某兑奖的彩票右上角被涂抹过。王某认为张某先在彩票上用铅笔写了一个“宝”字,得知彩票中奖后,为了达到侵占的目的擦掉了“宝”字。遂起诉要求张某和郭某返还彩票奖金10万元。

  该案在首次庭审中,原告与二被告当庭均申请对诉争的彩票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果:诉争的2张彩票刮擦处书写的是“宝”字,且与原告未中奖的彩票上书写的“宝”字系同一人书写。但原告却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实其购买了460元的彩票。经过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前述协议,并于当日履行了给付义务。

  (风信子)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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