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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卖1200多元进口酒 因无中文标签赔9000多元

2014年11月26日 10:05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参与互动(0)

  南都讯 记者韩成良 通讯员 冷静 成先生在石龙一港货店买了两瓶酒,花费1200元。随后,他以“该产品无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退货并索赔10倍赔偿金。最终双方和解,销售商同意给成先生退货并赔偿其9000余元。

  顾客:买到两瓶进口酒无中文标签

  今年8月,原告成某在石龙一家主要经营进口食品的港商店购买了一瓶红酒和一瓶洋酒。销售商张某声称都是进口酒,总价为1200余元。此后,成某称这两瓶酒均无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诉至法院,要求销售商退还酒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

  本案庭审时,销售商张某确认成先生在其商店购买了两瓶酒,但称自己出售的酒都有中文标签。张某向法院陈述称,成先生是为了获利,才将买来的有中文标签的酒掉包成无中文标签的,“他(成先生)是专业打假的,专门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得利益。”

  成先生回应称,张某辩解的所有情况都没有证据证明。庭审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张某为成先生办理退货手续,并赔偿其6.5倍赔偿金,共计9000余元。

  法官:无中文说明食品不得进口销售

  市第一法院介绍,根据《中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法官称,未按规定进口的,可能是走私的、也可能是仿冒产品,存在各种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按国家相关规定进口进来的食品,产品质量才有保证。法官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今年3月15日公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内容,食品、药品买卖方发生纠纷的,销售者在辩论过程中,不能以“买家明知商品有问题仍然购买”的理由进行辩解,法院不支持这种抗辩。

  “商家销售的食品、药品确实存在问题,即使消费者明知这些问题还是选择购买的,消费者的起诉索赔只要是合法的,法院一般都会支持。销售商不能以此来推卸自身责任。”

  释法

  食品、药品买卖方发生纠纷的,销售者在辩论过程中,不能以“买家明知商品有问题仍然购买”的理由进行辩解,法院不支持这种抗辩。

  — 市第一法院法官

  进口巧克力无中文说明 买家获赔7万多元

  南都讯 记者韩成良 通讯员 冷静 今年2月,东莞市民杨先生花3.8万余元在网上购买了一批费罗列金莎进口(意大利)巧克力,由东邮贸易公司联系供货。交易后,杨先生发现这批巧克力无中文说明和标签,遂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将当当网、东邮贸易公司告上法院,索赔42万余元。

  本案被告东邮贸易公司律师认为,杨先生的购买行为不是消费行为,而是为了巨额索赔,但相关辩驳内容最终都无证据支撑。该案同样调解终结。东邮贸易公司为杨先生办理退货,退还3.8万多元购货款,另外还赔偿杨先生7万多元。

【编辑:刘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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