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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强奸罪成立获刑10年 专家:判决结果较合理

2013年09月27日 14:44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昨天上午9时30分,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一审宣判。9时10分许,梦鸽接受完安检后进入法院二楼17法庭。本报记者 和冠欣摄

  备受社会关注的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昨天终于有了结果。昨天9时30分,海淀法院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强奸罪名成立,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获刑最高12年、最低3年(缓刑3年)不等。被告人的亲属,以及来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和妇女权益保护组织的代表旁听了此案宣判。宣判后,李某某等4名未成年被告人与其亲属进行了亲情会见。

  在此前的庭审后,被害人杨某某与被告人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法定代理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接受了三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的道歉和赔偿,并要求对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依法从重处罚,对其余3名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此外,关于杨某某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法院于9月5日裁定准许。

  对这一判决结果,李家法律顾问兰和表示,李家的无罪辩护是一以贯之的,所以不服判决,必上诉。

  如何认定强奸罪?

  关键看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

  海淀法院主管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范君介绍,强奸罪的客观表现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其所侵犯的是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因而被害人的意愿,是判断强奸罪成立与否的关键要素。纵观此案,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害人有过同意与5名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明确意思。

  范君表示,此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接触,开始于今年2月17日零时许的夜半酒吧,截至当日7时30分左右离开湖北大厦,经历了酒吧饮酒、寻找宾馆和实施强奸三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中,被害人与被告人饮酒、唱歌、玩游戏,但3时30分许离开酒吧时,被害人已处于醉酒状态,需要他人搀扶行走,同时没有证据表明其间有人询问过被害人是否同意“出台”,故不能认定被害人跟随众人离开酒吧外出吃饭就是同意“出台”;之后,从被告人在金鼎轩与他人发生争执,到酒吧张姓服务员离开人济山庄,被害人虽已能自主行走,但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中有人向被害人表明发生性关系的意图。

  在寻找宾馆的第二阶段中,途中被害人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立即要求下车,遭到拒绝后遂呼喊、挣扎,但被李某某、王某等人摁控并殴打,处于“不能反抗”状态。随后,被害人被挟持到湖北大厦,下车前曾受到李某某等人的威胁,下车后又被李某某、王某夹拉前行,穿过大堂,进入电梯,直到酒店房间。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受到拉拽、击拍,其姿态特征没有任何“自愿”的表现;在酒店房间内,被害人因不肯脱衣,再次遭到殴打,处于“不敢反抗”状态,后被轮奸。

  从发生性行为的证据来看,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曾在电话中向其描述5名被告人将被害人轮奸的事实,同时这也得到魏某某(兄)当庭供述的印证。在侦查阶段,5名被告人均供认看到其他同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物证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的内裤上多处检测出魏某某(弟)和王某的混合精斑,虽然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但综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以及事后证人李某从李某某口中听到的事实描述等证据,明确证明了李某某是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这也与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因此,李某某在庭上关于其“进入房间不久后就睡着了,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辩解,与在案证据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多名被告人对杨某某实施了暴力的行为,证据也相当确凿。在找宾馆途中,李某某和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湖北大厦的监控录像显示,杨某某在穿过大堂时,被李某某抓着右手臂,夹拉着前行;在电梯内,李某某向被害人头面部击拍的过程中,先抬手并停顿,再行击拍,属于暴力行为。杨某某被医院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脑震荡等。经过司法鉴定部门的依法鉴定,杨某某左眼上睑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鼻背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大小为2厘米×2厘米)、左颞部及左颧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大小为6厘米×3厘米),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此外,针对辩方提出的被害人系自主、自愿跟随几名被告人,并有勾引未成年被告人、主动“出台”、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心态等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缺乏证据支持,因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害人有过同意与五名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则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而且,“陪酒”与卖淫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陪酒行为与故意卖淫之间缺乏必然联系,身份或个人生活习惯不足以推定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因此,辩方以被害人的身份及生活经历来推定其主观心态,缺乏客观性。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表明,5名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5名被告人的行为系轮奸,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

  为何量刑不一?

  犯罪中所起作用有异

  法院认定,此案中的5名被告人均积极、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不存在主犯和从犯之分,但5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实有区别,法院考虑全案情况及5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后,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时酌予区分。

  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且无悔罪表现。但鉴于其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系5名被告人中唯一的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仅次于李某某,属于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且暴力行为对被害人伤害较大,主观恶性较深。鉴于其在庭审结束前,表示尊重辩护人的有罪辩护意见,有一定悔过认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魏某某(兄):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在共同犯罪中驾车、开房,属于积极实施者,但作用相对于李某某、王某较小。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在校学生,且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同时,其认罪态度好,能够当庭对被害人道歉并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也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魏某某(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此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主要是跟随其他被告人行事,曾对被害人有过怜悯表现,魏某某(弟)未对被害人直接实施过暴力,二人的作用相对小于前3名被告人。二人到案后及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认自己及同案犯的主要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能当庭对被害人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张某某还率先交纳赔偿款,于庭前主动向被害人书写致歉信,悔罪表现明显,被害人建议对二人从轻处罚。二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均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故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二人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专家说法

  判决结果比较合理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教授吴宗宪和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马凤芝昨天到庭听取了法院对此案的宣判。“宣判比较合理,体现了从宽处罚和区别对待的精神。”两位专家均作此评价。

  吴宗宪说,行为被认定为轮奸,这个性质根据刑法规定是要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所以轮奸判10年是比较轻的。而不同被告刑期差别比较大,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一样,同时也包括被告人一贯的表现以及悔罪的态度,向被害人取得谅解和一定的补偿等。

  “宣判时,梦鸽的表情很平静,亲属会见时也依旧如此,其他被告人的家属有人落泪。”在现场听宣判的马凤芝告诉记者,轮奸是一个很严重的行为,法庭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很多事实没有公布出来,但她在现场听完,觉得事实认定非常清楚。“其实这5名被告人,尤其是4名未成年人,看上去都还很稚气,完全是孩子的模样,真不敢相信这些犯罪事实是这些孩子们做出来的。可以说是触目惊心。”

  马凤芝表示,此案也折射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她认为,未成年人的教育责任首先主要是家庭,但恰恰这部分非常缺失。从本案来看,这些孩子的家庭经济条件都比较优越,家长过多地去满足孩子外在的物质要求,却没有关注其身心健康发展。不过,在孩子的教育问题上,也不能把家庭和社会割裂开来,“全社会都应该反思,我们在教育孩子的时候更看重什么?到底是孩子在哪些方面有骄人的成就,还是根本的做人问题。”此外,她认为家长的态度对孩子的影响也很大。

  吴宗宪说,从这个案件来看,家庭负有重要的责任。现在的中国家庭普遍都是一个孩子,而且近些年来中国家庭经济条件也在逐步提升,为家长疼爱甚至溺爱孩子创造了条件。“这个案件,相信给中国亿万父母敲响了警钟。”

  此外,吴宗宪认为,综合整个案件来看,也凸显出一些问题值得反思。“比如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酒吧的管理;报道未成年人案件时媒体要严格自律;相关律师在如何为当事人服务方面也存在重大缺失。”他指出,也正是因为这些因素,导致这么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酝酿成一起全社会关注的网络事件。

  网络焦点

  本案不受“舆论审判”影响

  宣判后,为回应社会关切,海淀法院主管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范君、本案审判长秦硕、合议庭成员、人民陪审员张永慧与广大网友进行了交流,积极回答网友提问。

  网友关切:不是轮奸吗?怎么定成强奸了?

  范君:“轮奸”是建立在构成强奸罪基础上的二人以上强奸妇女的行为。轮奸是在构成强奸罪基础上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但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轮奸罪这个罪名,只规定有强奸罪罪名,所以依法认定强奸罪定性准确。判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认定系属轮奸行为,本身并不矛盾,且于法有据。

  网友关切:被告人赔了钱是不是就该减轻处罚?

  张永慧: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是刑事被告人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属于量刑情节之一,但并不是量刑的惟一情节。

  网友关切:有著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大家对李家的案件是怀有“仇富、仇官、仇星”心理,有“舆论审判”的因素,法院有没有受舆论影响?

  范君: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依法受理该案后,每一个诉讼程序均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没有“舆论审判”的因素。我们认为群众的关注焦点在于本案是否能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审理,判决是否公平公正。受理此案后,我们也深知责任重大,在整个审理的过程中,我们都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着罪刑法定原则,真正做到了依法办案、罚当其罪,也充分保护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本报记者 骆倩雯)

【编辑:宋宇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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