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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审核节目制作机构 不合格者不再延续手续

2014年01月02日 17: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月2日电 国家广播新闻出版广电总局12月31日发布“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2013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审核机关应按照要求,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通知指出,此次接受审核对象是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单位。审核机关为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总局,分别负责本辖区内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的业绩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将在2014年3月底由总局统一通告。

  通知提到,审核机关应按照34号令和70号文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对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情况良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定为“合格”等级;有制作业绩,但有轻微违规行为,经批评教育后切实整改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对有严重违规问题的,或全年无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或不参加业绩审核的、或违反70号文件第三条相关规定的、或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个人的,定为“不合格”等级。对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机构,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予以记录,原发证机关在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据悉,70号文件中曾要求开展制作机构清理整顿工作。清查内容主要包括12点,分别为:是否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欺骗审批机关的情况;是否制作、发行过违反总局规定内容的节目;是否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注册资金未达到300万元规定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注资的情况;每年是否如期参加制作机构业绩审核;是否存在连续两年未开展任何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过去三年内曾被撤销过《许可证》的情况;是否存在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出售《许可证》的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送境外参加展示播映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股东变化、股权变更或章程修订,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是否做到定期上报节目制作、经营和交易情况以及及时备案节目样片;制作机构内部审查、把关机制是否健全等。

【编辑:张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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