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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虚假代言将担责 消费者可起诉索赔

2014年01月10日 10:51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最高人民法院9日下午对外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总共18条的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对如赠品不合格能否索赔、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何种责任、网购遭受损失网络交易平台如何担责、如何认定“霸王条款”等诸多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认为,司法解释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更全面和严格的保护。它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倾斜性保护。

  1、“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

  【司法解释原文】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还有争议。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知假买假’的索赔,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但是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买假’,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说,“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但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

  2、赠品侵权,商家担责“没商量”

  【司法解释原文】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在市场竞争中,商家经常通过赠送礼品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赠品因质量问题造成受赠人损害,受赠人往往因为无偿取得赠品,不作为消费者对待,商家在赔偿问题上通常不是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因此司法解释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作了限定,即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3、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担责

  【司法解释原文】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直广受关注。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法律就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予以明确。“食品药品是特殊商品,与人民健康安全息息相关,无论是明星代言人、广告经营者都有义务去了解其安全问题。”清华大学教授王晨光说。

  那么“连带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孙军工解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精神,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由这些被告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

  4、网购受骗可向交易平台索赔

  【司法解释原文】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发言人孙军工解释,商家入驻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场费,具备先行赔付的条件,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其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明知侵权而放任自流,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则构成共同侵权。王利明认为,这样规定一方面适度分担了行政监管机关的执法压力,督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进行适当监管;另一方面也给广大网购者提供了一条更为便利和有效的救济途径。“毕竟相较于向网络上的侵权商户索赔,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是更为现实的选择。”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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