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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6名律师受处罚 律协:复查结束将通报

2014年01月21日 08:03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北京市律协已就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中,周翠丽等六名律师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做出了处罚决定。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律协获悉,因受处罚的律师可以申请复查,目前该处分决定尚未生效。根据市律协的处罚决定,周翠丽律师有不当披露案情的行为,给予其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此外,案外律师雷海军也因攻击同行律师等行为受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女律师自报被处罚

  据悉,李某某等强奸案尚未出结果,相关代理和辩护律师不当泄露案件信息和当事人隐私等行为就引发舆论的热议,市律协随后对于律师的违规行为展开了调查。几天前,李某某强奸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周翠丽在微博上贴出了市律协对其处分决定书及她本人的公开申辩书。记者看到,该处罚决定是今年1月13日作出的,此案于去年12月2日正式立案调查。经过周翠丽律师及其律所申辩,并召开听证会,审查终结做出处分。

  市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认为,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原则,应当是不得向出庭人员以外的人员公开庭审情况,仅宣判活动公开进行。周翠丽律师作为辩护人,将庭审情况以微博、博客和向媒体披露的方式公之于众,无异于向所有不能旁听的人员公布庭审情况,属于不当披露案情的行为。

  周翠丽律师公开发布的有关妇科检查材料,既泄露了当事人隐私,也不当披露了案情。周翠丽律师公开发布的鉴定结论、监控视频、警方照片等,均属于案件证据的范围。周翠丽律师将案件证据公开发布,并且对案件证据、其他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分析、评价等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不公开审理的诉讼制度。且构成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中“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此外,周翠丽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违反法庭纪律及在庭外面对公众情绪失控等行为,完全有悖于律师的专业素养,严重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

  处分决定书中还指出,周翠丽律师在新浪微博发布了内容为“王某自称受刑讯逼供”的微博,并附有王某自书的所谓“会见笔录”截图,其中有王某称受到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内容。该笔录出于案件信息内容,周翠丽本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司法机关反映,但其在不公开审理期间公开发布该笔录,对公众造成了误导。

  周翠丽律师在公开申辩书中称,她在担任承办律师后没有在审理期间发布任何信息,做到了保守秘密。当法庭终结审理后,她不能隐身和哑语,要为委托人说话和呐喊。周还称,决定凭空想象了法庭规劝的情节,她经过批准后在法庭上的发言被审判长粗暴打断并被逐出法庭,她请律协拿出法庭规劝的证据来。

  案外律师也被罚

  雷海军律师也在微博中贴出了处罚决定书,并称对于2013年给各方造成的困扰再次深刻检讨。对于其行为,雷海军曾申辩称,其是出于兴趣使然,当时并无立场。因为不愿正面与司法机关对立,故采取娱乐的做法。

  决定书里称,雷海军律师不是李某某一案的承办律师,并未参与诉讼活动也无证据证明其合法有效地参与了案件事实。但在案件尚未开庭和判决之时,雷海军律师就在其个人微博和博客上发表所谓“杨某某与国外势力勾结”、“李某某一案是冤假错案”等毫无根据、纯属主观臆断的言论,完全违背了律师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谨言慎行的要求;其在微博和博客上以虚构和臆想的所谓事实,公开指责田参军律师策划冤案,李在珂律师策划假案、兰和律师人人喊打等,并对自己进行吹捧,对同行律师进行贬损攻击,对整个律师行业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前天,律协会长张学兵公开表示,律协目前调查对象是除张某代理人赵运恒外的一审相关律师,包括法律顾问兰和以及王某的二审辩护律师周翠丽。昨天下午,记者致电其他接受或配合调查的律师。被害人杨某某的代理律师田参军表示不方便说,等着看公告;魏某兄弟的辩护律师李在珂表示处分肯定不涉及他,李某某的一审律师陈枢表示实在无可奉告,兰和则未接电话。

  律协:复查结束将通报

  北京市律协表示,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次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复查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申请期之内,如被处分律师未提出复查申请,协会将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十二条“纪律委员会做出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可以在律师协会的会刊上通报;纪律委员会做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可以在公共媒体上通报”的规定,分别向社会及行业进行通报。如被处分律师在申请期内提出复查申请,市律协将在复查结束后分别向社会及行业进行通报。

  晨报记者 颜斐

【编辑:张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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