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北京市律师协会处分李某某案的6名代理律师

2014年01月21日 09:34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北京市律师协会今天通报,决定处分李某某案涉案律师及代理人。北京市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决定,给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周翠丽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记者看到,周翠丽将北京律协4页的处分决定书拍照后在微博上公布,文件显示,调查机构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2013年12月2日正式立案调查,经过周翠丽律师及其律所申辩,并召开听证会,审查终结作出处分。

  北京市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认为,李某某案件属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原则,是不得向出庭人员以外的人员公开庭审情况,仅宣判活动公开进行。周翠丽律师作为辩护人,将庭审情况以微博、博客和向媒体披露的方式公之于众,无异于向所有不能旁听的人员公布庭审情况,属于不当披露案情的行为。

  据悉,周翠丽律师公布的有关妇科检查材料,既泄露了当事人隐私,也不当披露了案情。周翠丽律师公开发布的鉴定结论、监控视频、警方照片等,均属于案件证据的范围。周翠丽律师将案件证据公开发布,并且对案件证据、其他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分析、评价等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不公开审理的诉讼制度,且构成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中“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周翠丽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违反法庭纪律及在庭外面对公众情绪失控等行为,完全有悖于律师的专业素养,严重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构成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中规定的“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

  北京市律协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市律协已就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中周翠丽等6名律师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55条规定,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复查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查申请。(记者王亦君)

【编辑:宋宇晟】

>文娱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6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