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北京律协处分李某某案律师 认定其披露案情不当

2014年01月21日 09:45 来源:春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北京市律师协会对李某某案涉案律师及代理人的处分决定已经做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周翠丽在微博上贴出了律协对她的处分决定书,自曝受到公开谴责处分。同时,她也对处分内容提出公开申辩。

  记者看到,周翠丽律师将协会4页处分决定书全部拍照挂在微博上。文件中显示,调查人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2013年12月2日正式立案调查。经过周翠丽律师及其律所申辩,并召开听证会,审查终结做出处分。

  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认为,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原则,应当是不得向出庭人员以外的人员公开庭审情况,仅宣判活动公开进行。周翠丽律师作为辩护人,将庭审情况以微博、博客和向媒体披露的方式公之于众,无异于向所有不能旁听的人员公布庭审情况,属于不当披露案情的行为。

  周翠丽律师公开发布的有关妇科检查材料,既泄露了当事人隐私,也不当披露了案情。周翠丽律师公开发布的鉴定结论、监控视频、警方照片等,均属于案件证据的范围。周翠丽律师将案件证据公开发布,并且对案件证据、其他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分析、评价等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不公开审理的诉讼制度。且构成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中“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

  此外,周翠丽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违反法庭纪律及在庭外面对公众情绪失控等行为,完全有悖于律师的专业素养,严重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构成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中规定的“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

  处分决定书中还指出,周翠丽律师在新浪微博发布了内容为“王某自称受刑讯逼供”的微博,并附有王某自书的所谓“会见笔录”截图,其中有王某称受到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内容。

  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认为,该笔录出于案件信息内容,周翠丽本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司法机关反映,但其在不公开审理期间公开发布该笔录,对公众造成了误导。

  最终,北京市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决定,给予周翠丽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编辑:唐云云】

>文娱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