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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娱乐圈“拒绝抄袭”须靠立法严打

2014年04月21日 15:20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拒绝抄袭须靠立法严打

  有一线卫视的策划推广部主任私下感叹,“我们不把自己热播的节目做死,这个类型也很快会被同行做死。”听来无奈,却是不争的事实。目前我国在版权相关规定中,对电视节目模式没有相关的界定,基本上大家都是摸索着来进行相互借鉴、模仿和学习,毕竟抄袭和克隆的成本,低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克隆又何止是电视综艺?76岁的琼瑶阿姨,正深陷“被抄袭”的烦恼,但于正“借鉴”所得的新剧,却仍在湖南卫视放得如火如荼;早在2006年《梦里花落知多少》就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与它书“实质性相似”,作者郭敬明被要求赔款并公开道歉,八年过去了,郭敬明却更加“熠熠生辉”了,几乎快要成为一代年轻人的成功标本之一。

  原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一周前透露了一个叫人汗颜的数据:“我们每年生产的文化产品很多,但95%是复制,或者只是转换一种表现形式。”

  模仿成本低,创意不值钱,这或许与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认知水平有关。维权太艰难,对抄袭者处罚力度也不大。避免拷贝,仅仅靠道德自律与靠经济倾斜鼓励研发,这些恐怕远远不够。要真想拿扎堆的山寨现象开刀,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严打剽窃者,看来势在必行。 孙佳音

【编辑:鲍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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