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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演员黄某嫖娼“广而告之”必要性须考量

2014年05月19日 10:28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演员黄某因嫖娼被拘留事件,媒体已关注几天。“黄某”是谁,几乎尽人皆知,“讳”的意义不大。之所以仍用“黄某”,是基于这样一种判断和认识:当披露真名是否侵害隐私尚有疑问,他人多用真名,并不能成为自己“跟风”的理由。

  酒后,未婚,被人陷害……圈内人、局外人对黄某表现出相当宽容,但嫖娼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这是任何人也无法否认的。希望这一事件能让包括演艺人士在内的每个人认识到自律的重要。同时要指出的是,公权部门的一些做法,可商榷空间不小。

  5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在官方微博上通报黄某因嫖娼被拘留。在此之前,已有媒体在微博上发布了相关信息。也就是说,官方发布并非首发,只是对媒体发布的确认。不过,如果官方发布本身并不正当,那么,“已有媒体发布”并不能赋予其发布的正当性。

  嫖娼,算不算黄某隐私?这是首先要问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0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1条,也有几乎相同的规定(只是表述上把“治安案件”换成“行政案件”)。如果嫖娼是黄某隐私,那么,披露案件信息就违反了上述规定。

  黄某是演员,属于公众人物,但公众人物并非没有隐私。按照公众人物通常分类,演艺人士属于二类,其隐私权保护内容多于一类官员。如果嫖娼的是官员,考虑到公务员法对公务人员道德品行的特殊要求,公开其嫖娼信息,或问题不大。但演员嫖娼是否有必要“广而告之”,疑问不小。

  或许有人说:“他以好男人形象赢得观众喜爱,并因此获益。现在事实证明他不是这样的人,难道不该把真相告诉公众?”似乎有道理。但银幕形象和真实形象从来不是一回事,误把前者当后者,是观众的错误而非黄某。以此为由认为他该让渡这方面隐私,说服力并不强。

  法律规定不甚明确,如果有关部门坚持认为嫖娼不属于黄某隐私,似无大的硬伤。但这毕竟是上述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一旦披露错误会给公民权益造成伤害,所以,对于这类信息是否属于隐私的判断,应是慎重而不是草率的,应是集体而非个人判断。从长远看,更高层级部门应出台明确标准。

  第二个问题:涉案女性的隐私该如何保护?5月18日新华社“中国网事”报道,某论坛一篇题为《我是抓黄某波的警察》的帖文中,有网友将黄某和涉案女子的照片公布出来,同时还公布了一张公安内网办案详情的翻拍图片。多位基层公安民警向“中国网事”记者坦言,不排除照片就是公安内部人员泄露的。

  对黄某来说,涉案信息是否隐私尚有争议,但对于卖淫女来说,其属于隐私则确定无疑。虽然目前图片真假、泄露渠道等均不明朗,但查清这些问题并向公众说明,却是有关部门必须要做的。(李曙明)

【编辑:耿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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