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代沫被量刑9个月 律师:属合理范围
坦白交代不属于自首情节
5月27日,“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被告人李代沫当庭自愿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记者连线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福信,对判决进行解析。宋律师认为,对李代沫九个月、罚款二千元的判刑属于合理范围,并认为李代沫并未有自首情节,认同公诉人的判断。
疑问1:“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判决已出,宣布李代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处罚与之前外界预估可达3年的刑期有较大减少,是否是在合理范围?
律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量刑是在三年以下,法院对李代沫的量刑除了考虑次数、人数及社会影响之外,还考虑了其他的因素,比如初犯、认罪态度等,判处九个月是恰当和合理的,李代沫本人也服判。
疑问2:庭审现场李代沫认罪态度良好,辩护方则以初犯及表现良好,请求“从轻处罚”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这样的求情理由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律师:辩护方的求情是符合事实,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在合理和合法的范围内。
疑问3:在定刑问题上,李代沫的辩护方称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并协助警方参与其他吸毒人员抓捕,以“李代沫具有自首情节”作为减刑的依据。公诉人则不同意认定李代沫自首,称公安机关是在掌握其犯罪行为、线索才上门进行抓捕,被告人交代吸毒过程、来源、吸毒人物是属于坦白。在法律上,应如何界定自首情节?
律师:要符合自首情节,第一是要有主动投案,第二是要坦白交代。李代沫仅仅是坦白交代,没有主动投案,是被抓获归案的,所以不构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