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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代沫因罪获刑9个月 认罪态度良好不上诉(图)

2014年05月28日 13:18 来源:新晚报 参与互动(0)

李代沫在庭审中。

  歌手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案于5月27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开庭10分钟左右,李代沫当庭自愿认罪。最终,法庭依法从轻处罚,李代沫一审获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李代沫当庭表示不上诉。

  认罪态度良好不上诉

  在法庭调查的公诉人讯问及辩护人发问阶段,李代沫当庭认罪,态度良好,供述自己吸毒过程。因工作压力大,他2012年第一次吸毒,吸食的毒品类型是冰毒。李代沫供认自己分别与三名朋友通过手机联系,在自己的公寓中吸食约5次毒品。

  随后辩论阶段,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代沫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犯罪行为恶劣,社会危害性大。鉴于被告人李代沫到庭后认罪态度好,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涉毒人员,具有坦白这一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结合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希望法庭综合考虑。

  李代沫在最后陈述中表示了深刻忏悔,并希望法庭能够再给他一次机会,并坚信自己会有重新回到舞台的一天。最终李代沫一审获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他当庭表示不上诉。

  律师解析:判刑合理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与李代沫辩护律师就“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展开辩论。公诉人表示不同意认定自首,称“三人均是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在掌握其犯罪行为、线索才上门进行抓捕,公安机关掌握被告人吸食犯罪线索,在犯罪地进行控制,不属于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行为,其次公安机关掌握被告人居中吸毒将其控制,被告人应当将其吸毒过程、来源、吸毒人物交代清楚,被告人属于此情节,属于坦白”。

  记者独家连线律师宋福信,宋律师认为,判刑属于合理范围,并认为李代沫并未有自首情节,认同公诉人的判断。

【编辑:耿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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