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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景区向《变4》维权 律师:能否胜诉看情况

2014年07月08日 10:12 来源:重庆晚报 参与互动(0)

  武器1:混金钩捆绑绳

  双方合同条款原文

  昨日下午,在武隆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同时,武隆旅游新浪微博官网发出5张证据图片,第一张为“喀斯特公司与电影网签订的合作协议”,文字显示:甲方为武隆方,乙方为片方,双方在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下,在《变4》中植入合作达成协议。在亮出的第二张“合同部分条款原文”中,甲方权利在影片中表现为:画面将以地标牌的方式醒目呈现“中国武隆”标识。

  “武隆与《变形金刚4》合作始于2013年6月,北京一九零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美国派拉蒙公司《变形金刚4》中国合作单位,将武隆有关图片、视频和相关文字资料传给派拉蒙,主创团队很感兴趣,多次派人实地勘察。”黄道生称,片方一致认为武隆适合电影拍摄,2013年12月26日双方在北京签约。

  武器2:火箭推动式战斧

  武隆标识报审电子邮件

  “附件里是《变形金刚4》武隆石头上面字样的设计,在石头上会写:中国武隆,Wulong China。请沟通字样设计是否可以,务必回邮。”这是武隆方出具第三张图片,报审电子邮件发于2014年4月4日,发件方为北京一九零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图上附有多种武隆地标设计字样。

  “今年4月4日,由一九零五公司转发了美国派拉蒙公司相关美术制作团队给我们的电子稿,明确告知‘中国武隆’标识在电影中呈现。”黄道生说,《变形金刚4》后期制作过程中,武隆方曾多次要求一九零五公司协调,观看武隆天生三硚在影片中的呈现,但对方一直承诺,保证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直到今年6月19日全球首映式在香港召开,武隆方都没机会参加。

  武器3:幻影仪回旋镖

  武隆方要求履行协议函

  “2014年6月21日,受一九零五公司邀请,我们在上海参加《变形金刚4》中国内地首映庆典,对《变形金刚4》有关武隆的镜头也很遗憾。6月23日,一九零五公司再次邀请我们观看,片中仍没按合同约定呈现‘中国武隆’标识,违反合作协议约定。”黄道生表示,合约中有明显注明,电影具体情景待电影剧本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加以双方拟定合同内容并签署协议,若甲方对剧本呈现情节不满意,可终止本合同执行。“到现在我们也没看到剧本,片方也没与我们签订有关协议。”为此,黄道生紧急致函要求全面履行协议。

  第四张图片中可见,该函发出时间为2014年6月24日,要求在影片上醒目呈现“中国武隆”标识,并声称多次提出提前观看影片,但片方以各种理由回绝。

  武器4:雷神之锤

  片方承认失误电子函

  “我们愿意帮助更改这个错误,(1)在全球发行的DVD、电视和数字播放平台显示正确标志;(2)向武隆提供包含正确标识的特别版镜头供宣传。我们认为这些做法可有效帮助品牌显于大众,观众可自由选择暂停和重播,电影中却无法做到这些……”这是武隆方出示的第五张图片,电邮发件时间为6月27日,发件方为一九零五公司。

  发件方在邮件中还提及:《变4》中出现的武隆标志(指“青龙桥”)是武隆公园真实标志,在更改显示“武隆中国”之前,被用作占位标志牌。视频效果公司曾告知收到将这字改为“武隆中国”的指示,但没得到适当处理。

  “以上文字充分反映了这是他们的错误。相信大家对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有了全面了解,是非曲直、谁对谁错不言而喻。”黄道生称,广告植入的目的,是让全球观众知晓武隆,把武隆世界遗产、国家5A级景区展示给大众。

  6月27日,《变形金刚4:绝迹重生》火热上映,截至昨天,这部大片已在中国地区产生了超过13亿票房,无疑成为世界杯期间另一热点。但同时,电影画面中未植入“中国武隆”地标引发的纠纷,也在日益升温。

  7月2日,武隆喀斯特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武隆方”)来到北京,与北京一九零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影制作方美国派拉蒙公司中国地区协调方,以下简称“片方”)展开磋商,提出4点要求:片方在北京和香港召开情况说明会,剧组人员、协拍公司和武隆三方到场;不能按原先合同标准支付费用(指未结算尾款);后续宣传弥补;片方制作的影像资料要提供给武隆方使用。磋商会当天无果,协商继续,武隆方表态:“我们会维权到底,不排除用法律手段。”

  距离磋商已过6天,解决办法一直未敲定,武隆方不再选择沉默。

  昨下午2点,武隆喀斯特旅游公司总经理黄道生、营销总监陈大业、法律顾问张宇龙在北京新闻大厦召开“变4违约·武隆维权”新闻发布会,声称澄清事实,表明做好诉讼准备。黄道生会上宣布:将在近期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要根据证据、损失估算等相关资料才能确定。

  武隆方起诉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要求知情权,要求片方做出合理解释;二是要求对方做出相应补救措施。当现场媒体提及具体补偿金额时,张宇龙说,具体金额由法院裁定,暂无法公布,但包括实际产生损失、间接造成的损失,以及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

  武隆大战《变形金刚》,亮出武器,正式拉开序幕……

  片方回应》》

  武隆方推迟付款

  期待法律公正判决

  昨日下午5点,重庆晚报记者联系上片方负责人梁先生,他说《变4》去年11月1日就拍摄结束,按约定,武隆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广告费。“一直推迟到今年4月14日付款,美国派拉蒙公司一直追问武隆方到底做不做。”梁先生说,武隆方给予未支付原因是“在走内部流程”。

  梁先生表示,由于武隆方迟付5个月,导致最后制作时间紧,美国制作公司忙中出错,把青龙桥看成了“中国武隆”。对于武隆方召开发布会,梁先生称:“没任何人通知我们,不知道武隆方初衷是什么,但我们接受任何方式,走法律程序也可以。”

  昨晚10点,重庆晚报记者得到片方文字声明,声明称加入重要协拍目的,重点在于向全世界展示中国形象,一直未有任何推诿、不配合行为。“现在的情况是所有合作方不愿看到的,我司一直以积极态度解决问题。鉴于喀斯特就此事件单方面向媒体发表的言论,及希望以法律手段解决该问题,我司将不再发表任何看法,期待法律公正判决。对于喀斯特单方面发布信息,所提到我司处理此事的态度及对武隆方产生负面形象的不实内容,我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律师说法》》

  武隆方胜算几何?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重庆晚报律师团成员鲁磊表示,武隆方胜算有多大要看情况。

  情况1:如果合同上有明确规定,支付广告费用时间有限定,在没有变更合约的情况下,支付方未按时支付,属于违约。

  情况2:广告合同中本有支付时间,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更改合约,例如武隆方不确定脚本问题情况下,武隆方不予以按时支付的行为,只要对方认可,包括口头认可,变更后的合同都能达到修正效果。片方收款后,未达到广告植入体现,其原因是工作误判、失误,也是没有履行合同上的义务。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武隆方胜算很大,如属第一种情况结果就有一定瑕疵。

【编辑:耿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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