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颖维权案开庭本人未到庭 被告称系正常报道
被质疑“科技公司董事造假”,林志颖将报道媒体及转载网络《电脑报》和华商网络传媒公司告上法庭。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当中《电脑报》称,报道系记者调查,并出示调查证据证明林志颖并非科技公司董事。
原告林志颖起诉称,2014年2月8日,其获知西安华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下辖华商网发布了一篇《林志颖再曝谎言 科技公司董事身份也是造假》的失实文章,该文章被频繁转载。
当月10日,《电脑报》再度发布《林志颖再调查:科技公司真假董事之谜》文章,以捏造新闻报道的方式对林志颖进行诋毁。
林志颖称,华商网络传媒等恶意侵权行为严重贬损其正面形象,是对其名誉权的严重侵害,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索赔31.2万元。
上午庭审中,林志颖本人并未到庭,委托了代理律师代为出庭。
林志颖一方称,侵权文章共有三篇,其中第一篇是《电脑报》发表的关于《林志颖:科技达人还是科技“盲人”》的文章,华商网络传媒进行了转载,转载内容完全相同,只对标题进行了修改。
《电脑报》则认为,作为新闻媒体,自己通过向台湾工商机构查询、向他人询问等进行了大量证据收集和核实,对林志颖履历中存在的多个疑点进行验证性报道,是正常的新闻报道。而被告黄某也称,自己是《电脑报》的员工,撰文纯属履职行为。
《电脑报》称,林志颖26岁创办新网资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履历,源自网易等媒体报道,“我方只是如实记录了其他媒体曾做报道的事实,并未说明该履历由林志颖公开发布或经过林志颖的认可。”
《电脑报》的代理人认为,相反,该报纸对于其他媒体的该类报道进行了多方面调查,查询该公司网站并未发现林志颖与其存在关联,采访的两位IT业内人士,也表示没有听说过林志颖创办该公司,“我方如实记录了调查结果和采访对象的表述。”(记者 王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