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粤明状告董洁经纪人终审胜诉
2014年12月17日 13:47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潘粤明状告董洁经纪人任佳莺、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有限公司侮辱诽谤一事,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下达终审判决,判决董洁经纪人任佳莺、《申江服务导报》对潘粤明造成名誉权侵害,在判决下达7日内须向潘粤明公开道歉。
2012年12月,潘粤明委托律师起诉董洁经纪人任佳莺、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有限公司,状告其诽谤自己“嗜赌、欠债、抹黑董洁”。一审宣判潘粤明胜诉后,两被告分别提出上诉。2014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2年10月20日,微博账号“董洁焦点资讯”发布了标题为《董洁工作室致所有关心董洁的朋友》的微博,其中公开指责潘粤明曾经抹黑董洁与其他男子有染、谋取私利、嗜赌成性、粗暴无礼、欠债,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顾。该条微博在网络上迅速被传播。随后几日,《申江服务导报》对任佳莺进行了采访,“董洁指责潘粤明嗜赌、抢房、抹黑老婆……”的文章整版出现在《申江服务导报》上,并引起众多媒体转载。
据悉,目前终审判决书下达,但董洁经纪人任佳莺、《申江服务导报》均未按判决要求进行澄清道歉。
(槐安梦)
【编辑: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