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琼于案”二审 于正方称琼瑶不享《梅花烙》著作权

2015年04月09日 09:56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

  琼瑶与于正的著作权纠纷案在去年底出炉了一审判决,法院判琼瑶获胜,于正赔偿500万元。但于正方不服判决。昨天上午,双方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继续进行二审较量。原被告双方琼瑶、于正均未出席。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包括琼瑶是否拥有《梅花烙》的著作权、于正方是否侵权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取证和辩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未作出判决。

  昨天上午,庭审刚刚开始,于正一方便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最新证据。

  于正代理人称,该证据刚刚从台湾地区传真过来,按照海峡两岸证据的取得程序,正在通过海基会办理相关手续。新证据是一份财产函,内容为1992年《梅花烙》著作财产登记资料,上面显示,《梅花烙》是艺人(音译)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因此被上诉人琼瑶的主体资格不适合。

  “《梅花烙》的注册财产已经移转到了艺人公司,因为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是可以转让的。”于正一方称,被上诉人琼瑶在一审时故意隐瞒了此项重要事实。“她说《梅花烙》自始至终都是她享有著作权,是在说谎。”

  琼瑶一方认为,上诉方提交的新证据来自台湾,其合法性存疑;在法庭开庭前才提交新证据,已经过了法庭规定的证据提交时间。对此份证据,琼瑶一方并不认可。琼瑶代理人补充称,证据来自台湾,必须通过海基会、海协会,确定真实有效后才能用于法庭庭审。

  王晓飞

【编辑:李萌】

>文娱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6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