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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二审争论再起 被告仍有几率翻案

2015年04月09日 10:05 来源:山西晚报  参与互动()

  琼瑶与于正的著作权纠纷案去年年底一审判决,法院判琼瑶获胜,但于正方不服判决。4月8日上午,双方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继续进行二审较量。原被告双方琼瑶、于正均未出席。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包括琼瑶是否拥有《梅花烙》著作权、于正方是否侵权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取证和辩论。尽管双方经过一天的取证和质证,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并未作出判决。

  去年年底,关于于正、琼瑶著作权纠纷案,法院给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于正及湖南经视等四家出品方在媒体刊登声明向琼瑶公开道歉,并赔偿琼瑶500万经济损失并承担10万元的诉讼费。但于正方不服判决,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方4月8日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较量。于正方透露在审判前又获得新证,证明琼瑶并不具有《梅花烙》的著作权,于正方律师表示,“我们拿到了1992年本案涉案作品《梅花烙》在台湾地区的登记资料,可以清楚地看到该剧本的著作人并不是琼瑶,依照这份登记证书,该剧本的著作权应该由案外第三人艺人传播有限公司享有,所以基于这份材料,我们认为本案一审原告、也就是二审被上诉人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

  此外,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定《宫锁连城》和《梅花烙》有九个情节相似,但于正方律师则认为,《宫锁连城》一共有将近1000个情节点,这样的比例不足以证明于正方侵权。双方经过一天的取证和质证,主要争论的焦点为以下六点:

  1、琼瑶是否是《梅花烙》剧本著作权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2、《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犯琼瑶的改编权。

  3、于正方在本案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4、于正方对《宫锁连城》电视剧的拍摄是否侵犯了琼瑶的摄制权。

  5、于正方是否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

  6、上诉人是否应当承认停止播出电视剧的责任。

【编辑: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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