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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幂为不雅视频事件报案 传播者或触犯刑法

2015年05月15日 15:09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昨天下午,影视演员杨幂亲自现身朝阳门派出所,就近日网传的“虚假不雅视频”报案,欲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以此方式抵制此类性质恶劣的不法行为。随后,丈夫刘恺威发微博写道:“作为家人,感谢大家对小幂的信任和爱护,我们相信警方会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给我们一个公正的结果。作为同行,我也希望大家一起抵制此类虛假恶性事件,不轻信,不造谣,不传播,不买卖。”

  事端

  假杨幂不雅视频骗网友黑艺人

  近日网上疯传一段半裸女子的视频——视频中女子乍看颇似杨幂,但整个人看似神志不清,现场疑似有男子对其做不雅动作。同时,文字传言称,这是杨幂被人灌醉后遭人强暴的场景,而施害者乃某片商老板。但明眼人还是能看出视频中的女子并非杨幂本人。前天下午,杨幂工作室立即就此事发布声明与律师函,称此信息完全为虚假捏造,已对杨幂名誉造成严重损害。请相关人立刻删除虚假信息。但随后工作人员发现,不雅视频传播进程远比想象中还要严重。为此,杨幂本人不得不赶到派出所亲自报案。

  报案现场,接受采访的杨幂说:“首先很感谢很多认识和不认识的朋友,知道视频中的人不是我,不去误传误信,甚至劝身边人也删除和不传播视频,谢谢大家对我的信任和爱护。但同时我也看到一些人明知真相,却还在恶意造谣传播图片和视频,甚至对视频进行销售,这种行为已经不是单纯的对谁个人名誉的损害了,而是在利用明星效应非法传播、买卖淫秽内容。我觉得不管什么职业,作为公民我们都享有平等的名誉权,我们的合法权益应该依法受到维护,作为公众人物,我们很幸运享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但这种影响力在这次事件里却被利用来做恶意的传播,甚至非法盈利,我觉得这已经不只是针对个人了,而是一种非常恶劣的手段,我不希望我的同行未来再遭遇到同样的事情,所以今天我愿意站出来,配合公安机关一起,对此类事件坚决说不,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早在2013年就有“杨幂被灌醉遭性侵”的传闻,内容大同小异,且有某品牌“催情香水”的植入。但此次传闻因有视频流出,影响更大。

  去年5月,李小璐也曾遭遇类似事件。当时网络疯传疑似她的不雅视频,后澄清并非她本人。然而,随着网络传播的各种新态势发展,传播速度和广度几何倍数扩大,任何一宗网络谣言如果不迅速辟谣都不再是小范围事件。而且,与以往谣言的八卦性质不同,此次虚假的“杨幂不雅视频”需要花5块钱购买观看,具有明确的盈利目的,这些都令受害人无法再“清者自清”,置之不理”(记者 金力维)

  解读

  微信朋友圈兜售视频涉嫌犯罪

  据报道,前天一早,一则“杨幂醉酒被迷奸”并配有图片和视频截图的消息,在朋友圈疯传。图片中长发女子眉眼和脸形酷似杨幂。不到一个小时,竟然有人开始兜售其高清视频内容和图片,而价格在8.8元到18.8元之间。昨天,杨幂就不雅视频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认为网上传播的杨幂迷奸的不雅视频主角并非是其本人,系有人故意捏造在网络上恶意传播,损害其名誉权。

  杨幂方面表示,杨幂是昨天上午临时决定去报案的,因为这次故意捏造恶意传播主要是在微信朋友圈传播,传播者在朋友圈公布视频标题后,向索取视频者收钱贩卖,以这种方式来牟利。由于朋友圈的传播方式比较隐秘,不像以往发布在微博上或者网站上能找到源头,必须警方发公函才能介入调查。据杨幂方面介绍,警方已受理案件,警方将首先界定此案属于民事范畴还是刑事范畴。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金辉今天上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新闻报道,对相关视频的恶意传播行为,可能涉嫌两个罪名——诽谤罪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相关行为的定性,要根据公安机关受案后侦查的证据来认定。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可认定为刑法诽谤罪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根据司法解释,发布该视频或转载者如果明知该视频中主角不是杨幂却以编造系杨幂进行发布或转载,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上述5000次或转发500次的要求,符合网络诽谤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构成诽谤罪的可能性比较大。需要指出的是,诽谤罪按照法律规定系自诉罪,即被害人不起诉,法院不受理。杨幂如果提起诽谤之诉属于自诉案件。

  对于有人通过朋友圈、微博兜售视频牟利的行为,郭金辉律师认为,如果视频内容达到淫秽程度,则可能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法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达到起刑标准,也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对网友而言,不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都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以提醒网友不要去传播淫秽视频,以免触犯法律。

  记者 邱伟

【编辑:耿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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