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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谋起诉新画面 超生调查笔录成关键证据

2015年07月08日 09:11 来源:西宁晚报  参与互动()
张艺谋起诉新画面超生调查笔录成关键证据
资料图:张艺谋(左)与张伟平。

  据北京朝阳法院官方微博消息,7日上午,张艺谋与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张艺谋和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张伟平均没有现身,双方都是代理律师出庭。在法院向双方核实有关案件的相关事实及双方就案件辩论后,法庭未当庭宣判。

  张艺谋一方说还没有拿到钱,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却说钱都给了张夫人。双方辩论激烈,出现多个争议焦点。

  焦点1:1000多万汇款是酬劳还是分成?

  张艺谋诉称:2009年6月,其与新画面影业、香港安乐影片有限公司签订《协定备忘录》,就合作拍摄电影《三枪拍案惊奇》达成一致。根据协定, 香港安乐影业负责投资,新画面负责影片在境内的宣传及发行,张艺谋担任导演,影片在中国大陆的收入减去所支出的宣传发行费后将平摊三方分配,即三方各自分得至少1500万元。新画面取得全部票房后,至今未向张艺谋支付分成。

  在法庭上,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答辩称,他们在2010年至2011年已经将张艺谋的分成1253万元转账到张妻子陈某的账户上。对此,张艺谋说,新画面汇给他钱是《英雄》等其他影片的片酬,不是《三枪拍案惊奇》的分成款项。

  双方都坚持自己的观点,这笔钱到底是其他影片的酬劳还是《三枪拍案惊奇》的分成,成为全案的核心焦点。

  焦点2:超生案笔录是真还是失言?

  为了证明2010年收到的1253万元是其他影片的报酬,张艺谋一方的代理人拿出了张艺谋超生一案计生委的调查笔录。彼时,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的律师以新画面代理人的身份接受了调查,并表示,2005年起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替张艺谋缴纳了税费,经张艺谋本人同意,将其报酬等款项汇给了其他人,到2010年转给张艺谋1000多万。该证据一出示,旁听席发出惊叹声。

  对此,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代理人表示,当时接受调查的律师不了解情况,所言不实。审判长当庭询问道:“既然他不了解情况,为何以代理人的身份接受调查?”新画面公司代理人说,当时了解公司财务情况的职员并不在现场。

  焦点3:是“支出凭证”还是“收款凭证”?

  新画面公司为《英雄》等影片的酬劳已经另给,向法庭提交了替张艺谋代缴税款的证据及支出凭证。

  对此,张艺谋代理人认为,被告方虽然提供了支出凭证及纳税凭证,但这不能证明他们真实支付了这些酬劳。“被告是税金代扣代缴义务人。就算尚未支付该酬劳,也有代扣代缴收税的义务。另外,支出凭证是公司为了计算拍摄成本而设立的,张艺谋签署但并不是履行完成了。支出凭证不是收款凭证。”

  同时,张艺谋代理人提出,被告方除了“支出凭证”之外,没有出具银行的转账凭证。被告只有汇款1253万元的证据,其他的酬劳是怎么给的呢?而新画面公司代理人说,“酬劳都是给的现金。”张艺谋代理人说,“已经交了税,银行卡转账不是很方便吗?为什么要拿现金?”但被告方坚持支付了现金。

  焦点4:分成是1253万元还是1500万?

  新画面公司代理人说,在2010年转账给张艺谋夫人陈某1253万元,这与协议另一方香港安乐影业有限公司分成款的数额是一样的,汇款时间也是同一时间。这说明两笔汇款的性质是一样的,都是《三枪拍案惊奇》的分成。“这笔款金额上都与其他影片的片酬不一样,汇款时间也不对。”

  张艺谋代理人不认可《三枪拍案惊奇》的分成是1253万元,并当庭申请司法审计三枪的发行成本。原告方表示,《三枪拍案惊奇》的票房是2.6亿,因为实际进行发行工作的是被告,原告只能是估算。按照行业的惯例,且保守估算,被告拿到了票房收入的40%,再扣除实际成本,估算出三分之一的分成应是1500万。“我们当庭申请司法审计《三枪拍案惊奇》的发行成本,来详细计算原告应得的分成。”

  此外,至于张伟平夫人汇给张艺谋夫人陈某的1253万元为什么和香港安乐影业有限公司的分成款数额是一样的,张艺谋代理人说,“我们不清楚这是不是巧合。因为制造这种巧合的恰恰是被告,作为收款人,我们只能被动地接受。至于这笔钱到底是5部影片的酬劳,还是4部影片的酬劳,我方并不清楚,但它不是《三枪拍案惊奇》分成。”

  焦点5: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庭审中,被告新画面影业公司表示,如果原告不承认已经收到酬劳,那此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表示,因为分成数额目前尚未确定,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编辑: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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