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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歌好比春江水》侵权案宣判 乔羽被认定侵权

2015年08月19日 16:09 来源:南宁晚报  参与互动()

  近日,《山歌好比春江水》侵权案(本报曾于2015年2月6日报道)在南宁进行了一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乔羽侵权,但对原告“向被告乔羽索赔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乔羽侵犯了《山歌好比春江水》作者的署名权。其中理由包括乔羽在明知该作品不是他创作的情况下,依然默认或者放任涉案作品的词作者署名为其本人,以获得名利。法院一审判被告乔羽立即停止在歌曲《山歌好比春江水》作品上的署名;被告乔羽赔偿原告江波、郑钦通、农杰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86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18元,由被告乔羽负担。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就其行为在《人民日报》等媒体向原告赔礼道歉。法院对这项请求不再判处。因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经在全国各大报刊、杂志和网络上声明表明了《山歌好比春江水》不是其创作的作品,在《山歌好比春江水》上署名作词乔羽、作曲雷振邦的,均属误署,应予更正。同时,对长期以来署名错误给原创作者造成的损害感到不安。这些已经达到了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目的。

  昨日,《山歌好比春江水》维权志愿者何振强代表原告方表示,“我们服从一审的判决,不会上诉”。(记者 李宗文)

【编辑: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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