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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华侨回国定居办法试行 华侨需有稳定住所

2013年12月03日 09:2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广东)省侨办、省公安厅近日出台的《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昨日(2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办法》提出,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要求恢复已取消的户籍,回到原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或符合条件的华侨回国在非户口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原则上应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在非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定居。原注销户口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

  《办法》规定,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包括: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或者在当地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本人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本人在国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本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符合上述规定的华侨,向非原户籍注销地侨务部门提出定居申请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已恢复户籍的配偶所在地定居的;在国外出生的16周岁以下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户籍地定居的;国外出生的60岁以上无依靠华侨,申请到子女户籍地定居的;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

  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华侨回国定居入户时,应当审验《华侨回国定居证》、拟落户家庭的《居民户口簿》、本人护照、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回执等。(李强 沈卫红)

【编辑:王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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