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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无责不赔”条款引质疑(2)

2011年03月15日 14:14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无责不赔”危害不小

  “无责不赔”在保险界的成因,青岛市保险协会工作人员解释,保险公司在“代位求偿权”告知和执行方面有缺失。代位求偿权是指,车辆碰撞事故发生后,无责的受损车主可以选择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先进行赔付,然后再由保险公司向责任方的保险公司追偿。但是,先行赔付再追偿存在成本问题,人为增加了理赔环节,保险公司可能需要额外支出一部分金钱和人力。这样做有风险,因为既有可能现场的证据不足,也有可能是因对方保险公司拒绝而无法获得赔偿。

  另外,主动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权益的车主所占比例微乎其微。“很多出事的货车车主听说大部分车主都得不到赔付,搞不明白当中的问题,就自认倒霉了。”张先生分析,即使有些车主认为这一条款不合理,也不愿意打官司耽误时间。而且,保险公司因为不予赔付获得巨大的利润,所以宁可败诉也坚持将“无责不赔”一而再再而三地写入车险合同。

  专家说法

  “无责不赔”不可不赔

  是不是消费者拿“无责不赔”的霸王条款无可奈何,只能选择忍气吞声呢?青岛市保险局的工作人员介绍,国家早就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报备条款,特别是完善车损险无责方对责任方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等,应赔尽赔。若市民发现事故责任方保险公司不履行理赔义务的情况,可以向青岛保监局投诉。

  江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琛律师提醒消费者,车险的“无责不赔”不可不赔,通常情况下,车主都应该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发生此类情况的,应先由对方车主所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按照规定,属于交强险被保险人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交强险被保险人无责任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对于超出部分,如果责任方车主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无责方车主可从责任方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那里在额度范围内获得剩余赔偿。

    (记者 姜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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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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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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