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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醉驾 涉酒交通事故明显降低(2)

2011年05月20日 09:34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严打后涉酒交通事故明显降低


  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实施以来,对醉驾行为起到了相当的震慑作用,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不仅醉驾数量大减,各地酒后驾车的数量也大大减少。从各个地区来看,5月1日至15日,北京共查处酒后驾驶50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82.2%;浙江共查处酒后驾驶1100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77.2%;山西共查处酒后驾驶20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26.8%;上海共查处酒后驾驶66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55.8%。
  据悉,根据新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驾入刑后,作为醉驾者,其违法成本也相应提高。
  总而言之,“醉驾入刑”,实际上是在好酒的司机头上悬起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对“醉驾”形成威慑。真正要对酒驾及醉酒驾车行为加强控制和治理,单靠法律制约还很不够,还要靠所有驾车人从珍爱生命的角度予以重视。


    法规链接:


  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中获得高票通过,将醉驾、飙车等行为定为犯罪,该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刑法新规相衔接,大幅提高了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期限,该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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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吕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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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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