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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责任规定尚存三大“软肋”(2)

2011年09月27日 10:31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修5次才能换车超出容忍度

  建议:一般问题最多修理3次

  汽车“三包”规定要求,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仍未排除故障,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等情况,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车;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换车。

  “这个条件对厂商来说太宽松,对消费者却太苛刻了。”经常受理消费者汽车投诉的朝阳消协投诉部主任韩卫林认为,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同一质量问题最多3次,消费者就已经达到了容忍的极限程度。况且,在实际投诉中,很多车辆同一问题多次修理,最终也无法界定其故障原因。“这样的车辆顶多修理3次,就应该允许消费者退车。”

  另一位消协工作人员则表示,对于引发消费者严重人身安全事故的质量问题,“修一次还不够么?”

  北京市消协去年曾对本市居民汽车投诉做过专门统计,数字显示,汽车类投诉同一故障送修一次的占39%,送修两次的占13%,送修三次的占10%,送修四次的占4%,送修五次及以上的占34%。

  汽车“三包”期是“地板”标准

  建议:修好后至少保用30天

  汽车“三包”规定要求,家用汽车的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两年或者4万公里,主要总成和系统,如发动机、车身、转向系统等的质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这么多年过去了,和2004年公布的草案相比,新方案在可操作性上变化不大。”一名曾参与过2004年质检总局组织的汽车“三包”规定讨论的业内专家表示,目前来看,“三包”规定没有跟上汽车行业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以两年或4万公里的“三包”有效期来看,低于目前行业内大部分厂商3年、5年等实际规定,成了“地板”标准。“如果真的照此执行,将很可能拉低不少厂商的现行标准。”

  西城工商分局消保科负责人告诉记者,曾受理过一名消费者咨询,开了3年的车,总是出现瞬间转速提高,修了4次还未修好,但是已过了保修期,消费者一次一次将时间浪费在修理车辆上,而且要自掏腰包。工商人员建议,一是适度延长汽车“三包”期,二是对超过汽车“三包”期的车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否则,就应该让忽悠消费者的厂商来承担修车费用。

  (记者 窦红梅 漫画/赵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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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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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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