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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企业应主动担责

2011年06月16日 14:49 来源:国际商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国家质检总局就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有专家认为,此次修订内容与2007年版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较而言,在召回手段上更注重企业“主动召回”,而倘若将大部分主动权交由企业“主动配合”,无疑将导致此《规定》的实施难度加大。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就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

  和2007年8月施行的45条老版规定相比,新的征求意见稿条款只有27条,但对于食品召回时间节点规定得更为明确和严格。

  不过,《规定》修订版在召回手段上更侧重企业“主动召回”,在业内看来,这显然是过高地估计了企业的自觉性,最终可能会导致问题食品“阴魂不散”。

  企业主动召回难落实

  虽然征求意见稿中一些规定更加严格,但业内普遍认为,召回的主体为食品生产者,而质量监督部门仅仅以食品召回监督者的身份出现,本身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若不能用有效的措施制约督促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食品召回体系很可能因为得不到充分重视,而流于形式。

  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向健军对记者表示,从此次修改规定来看,可以发现政府着力将召回内容严厉化、召回程序简洁化、召回时间迅速化,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这将有效降低不安全产品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风险。

  不过,他还指出,此次修订内容与2007年版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较而言,在召回手段上更注重企业“主动召回”。《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召回计划实施召回。而2007年8月施行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这正是当前存在的最大质疑,”向健军说,“事实上,可以采用行政部门的‘责令召回’来解决此问题,倘若将大部分主动权交由企业‘主动配合’,无疑将导致此条例的实施难度加大,而食品安全也很难获得相应保障。”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曾以沫以“三聚氰胺门”为例分析说,2008年,我国发生三鹿奶粉事件,众多乳品企业的产品被发现含有三聚氰胺。为此,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多部门曾明确表态,已上市的产品,生产企业有责任进行自检,超过限量值的,企业要主动发布信息,并采取召回、下架、退市并按规定退货和退款等措施,确保产品安全。之后还进行了长期的跟踪和不定期的检查复查。

  然而,对问题奶粉的处理并没有那么简单。2009年和2010年市场再现三聚氰胺超标的食品安全恶性事件,居然都是2008年尚未完全销毁的“三鹿问题奶粉”进行的再加工与再销售。所以,当人们再次看到《规定》修订版又将召回食品交由企业处理时都免不了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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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晔君】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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