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比规定有效
现在,2007年版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已近4年,《食品安全法》实施已两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作为一个部门规章,《规定》的力度显然有限,食品召回问题应该上升到国务院的条例,甚至是法律,那样,处罚力度和措施就足够大了。
向健军则分析说,从过往的食品安全问题来看,大多遵循先公众媒体曝光问题,后行政介入追究责任,最后才有企业的被迫召回产品之举,而完善食品召回体系,在这方面应借鉴国外经验。他以加拿大的食品管理规定为例分析说,加拿大每年要发布约350个食品召回令,其食品召回程序有着较为严密的流程,主要分为触发、调查、决策、响应和跟进五个环节,其涉及的政府部门和企业各司其职,有效保障了加拿大的食品安全。
公共卫生官员的报告、消费者投诉、公司自发检测、国际报告,以及食品检验局的常规调查和测试等都可能触发召回程序,这些环节都有行政监管的身影。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同样认为,食品召回在解决目前食品安全问题上,虽有一定帮助但意义不大,要真正解决该问题就要赋予老百姓监督权,让全民具有维权积极性,这也能改变现在执法人员精力不够的问题。
此外,向建军还指出,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来说,应当以维护食品安全为己任,切实做好食品生产的安全监管,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如实地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维护企业品牌形象及信誉。
□本报记者回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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