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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例“立法不易、落实更难”困局何解?(4)

2011年08月24日 17:00 来源:半月谈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工资条例》不“难产”也很“难养”

  《工资条例》三年未见雏形,其间的利益争夺的激烈程度可谓惨烈,利益博弈既相互交织又彼此独立:财政部要替国家税收负责,工会要替劳动力收入着想,工商联和央企要为企业利润着想,人力资源部门既要考虑社会效应,又要平衡部门关系,没有一个妥协和周全的方案,《工资条例》立法就难有明确的时间表。

  即便立法权统一并上升到某个部门,甚至全国人大的层面,可以保证立法的速度和效果。但失去了各部门的支持,这样的法律在实行过程中也容易走样。事实上,即便立法不“难产”,就现实层面而言,《工资条例》的作用也极其有限。《工资条例》主要是针对企业而制定,是用于规范企业分配行为的专业法律,是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等分散规定进行系统归纳。在当下,劳资双方的地位根本不在一个档位和层次,同时国企、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小企业又存在巨大的差异,具有普适性的《工资条例》要兼顾各方利益,确实很难。

  不久前,审计署发布2011年第12至第28号公告,曝光了央企乱发薪酬现象:如中核集团所属单位2007年—2009年间发放的问题薪酬福利超过1.5亿元,南方电网公司及所属单位2006年—2009年间违规动用工资结余等资金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高达19.40亿元。尽管央企薪酬自肥现象严重,群众对此呼声很大,但这一现象却越演越烈,由明里少拿向递延薪酬、增加期权、扩大高管股权等隐性方式转变。而另一端,部分私企和中小企业则欠薪扣薪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甚至恶意逃薪欠薪行为大量存在,假若连“总理工程”都不能全面解决的问题,依托“工资条例”去实现,则会有名无实。

  同时,由于时下分配不公产生了大量既得利益者,同工同酬和工资协商等机制的实现,就得削峰填谷,一方面要控制高收入,另一方面要增加低收入。而不能两头并进,差距依旧。同时,作为分配调整的一部分,“工资条例”应当同行政事业单位等其他分配方式挂购,形成较为统一而协调的分配格局。在生产决定分配的情况下,若没有解决生产这个本,就无法解决分配这个标。

  现在的问题,不在于立法的速度,而在于法律执行的环境基础,很可能让“条例”难以发挥作用。比如像央企的问题连连,一个原因在于,审计查出问题之后,企业及时整改,但多数时候并未将责任具体到负责人。对于中小企业和个体用人者可样如此,由于其他配套措施没有到位,很多时候这种治理成为一场“运动战”。正如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所言,即使“工资条例”出台了,如果相应的配套措施没有跟上,相关的环境条件不具备,也没有现实的可行性,解决不了太多的问题。我们一方面急盼一部解决工资的法律,另一方面又缺乏这样的社会环境,主客观的综合就加剧立法“难产”。(四川新闻网 叶红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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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晔君】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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