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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赔偿基金: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思路(2)

2011年09月29日 13:53 来源:光明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设立与规范完善大规模侵权赔偿基金有其必要性。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总是希望诸如此类的天灾人祸远离我们的社会,并通过各种手段预防其发生,但无论是缺陷产品、环境污染事故还是其他工业事故,却总是频频给我们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如何妥善处理这些大规模侵权所造成的损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必须去考虑的问题。

  一般而言,大规模侵权的救济模式包括司法诉讼、行政主导赔偿、赔偿基金和责任保险等途径,这些模式在不同国家、不同侵权领域发挥了各自的作用。由于涉及受害者众多,价值诉求各异,赔偿事宜处理不当可能进一步激化已有矛盾。救济机制的选择受到各国行政体制、诉讼制度、文化观念等因素的制约。

  大规模侵权赔偿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救济和赔偿大规模侵权事件的被侵权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基金,具有传统民法上“财团法人”的一般属性。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赔偿基金则属于公益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具有中立性,这一基金兼有救济与赔偿的双重功能。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赔偿基金的技术性解决方式是应对大规模侵权最有效、最可行的选择。

  首先,赔偿基金是在西方国家盛行并被实践证明效果良好的应对大规模侵权事件的解决方案,其设立与运作可以在平衡效率与公平两大价值方面收到如下较好效果:其一,可以及时救济为数众多的被侵权人,使其迅速获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其二,可以避免过分依赖国家财政救济侵权人造成的社会不公平;其三,可以为未来可能发现的被侵权人损害尤其是潜伏性的人身损害提供救济途径和财力资源。

  建立基金专门处理受害方的赔偿事宜,可以使行政机关从繁杂、棘手的应对工作中解放出来,而由中立的专业人士通过精密的基金管理与运作,更加高效、公正地完成受害者的赔付工作。赔偿基金的建立,既避免了占用过多的公共资源而导致新的不公,也使得人民法院免于承担过重的审判负担和舆论压力,节约司法资源。

  其次,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之下,诉讼方式难以在应对大规模侵权中发挥主要作用。尽管法院是解决社会矛盾、救济损害的重要途径,但在“大头娃娃案件”、“三鹿奶粉事件”等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法院多以“不予受理”的方式将受害者权利保护的诉求拒之门外。

  这倒不能简单归咎于人民法院的“渎职”或“冷漠”,实是司法机关掌握的社会管理资源的有限性所致。损害及因果关系举证上的困难足以让多数受害者“望洋兴叹”,而诉讼程序的旷日持久更使得“远水解不了近渴”,受害人损害难以及时得到救济。不同受害者对法院判决的各异期待,也有进一步激化矛盾的可能。主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大规模侵权事件,在中国确是水土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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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辰】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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