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行政主导的赔偿可以高效救济受害者,但却难以实现实质公平正义。这种模式是目前我国政府处理各种大规模侵权案件的主要方法,在应急事件发生时,相应政府部门总是“首当其冲”,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执法理念下,充分利用其掌握的公共资源“慷慨解囊”、积极应对。例如在大连油污事件中,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号召当地单位和渔民参与清污,并支付(抑或垫付)清污费用,而作为肇事者的中石油集团、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和事发单位国际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则忙于大张旗鼓地表彰救火先进单位和个人。
对于运用公共财政资源应对诸如汶川地震等自然灾害当然无可厚非,但对于有明确责任人的大规模侵权案件,整个社会的纳税人要为肇事的个人和企业“买单”,则显然违背实质上的公平与正义。
另外,责任保险制度虽是现代社会应付风险的重要创举,但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使其难当应对大规模侵权之重任。责任保险制度通过转移、分散风险与损失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幸事件对受害者及社会秩序造成的可能伤害,被现代社会给予了较高的期待。但由于大规模侵权损害的极其严重性及发生概率的难以预测性,许多保险公司为降低经营风险通常采取拒保的立场。而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相对滞后、诸多险种的缺失以及实践中理赔的困难等因素,通过责任保险制度应对大规模侵权事件显然不切实际。
通过建立大规模侵权赔偿基金的方式来解决相关纠纷,是实现侵权责任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一立法目的的最佳途径之一。建立此类基金制度不是一个价值取向方面的事项,也不涉及不同行业、地方利益的调整或再分配,因此不应有较大阻力。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治理层面的技术性方案,大规模侵权赔偿基金应当得到决策层和社会公众的普遍支持。
工业化和信息化已大大改变了我们所处的社会,所有的人是如此不同,但又密切相关。大规模侵权这位风险社会中的“常客”,需要我们运用“与时俱进”的方式进行应对。赔偿基金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其运作需要更加系统化、精密化的数量分析,而非简单的加减乘除。在应对大规模侵权事件中,这种创新的社会管理方式将对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有作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总编辑 张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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