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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10年:对WTO争端要变慎于起诉为积极起诉(3)

2011年10月18日 13:38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经济参考报:这些年来,印象最为深刻的是哪个案子?能否简单评述?

  龚柏华:如果要说印象比较深的案子,应该是中美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措施案。2007年4月10日,美国政府正式向中国提出W T O磋商,这一举动引起了中国高层的强烈不满,因为当时中国高层还寄希望通过合作机制来改善中国知识产权的执法水平,但美方因国内政治势力的压力,迫不及待地挑起了诉讼。当时商务部条法司也组织专家学者开研讨会,我当时写了文章对该案涉及的问题做了预判,当时我结合几年来主编《W T O案例集》的经历,从专家组分析问题的方法,进行了分析。我当时分析的观点后来基本上与专家组判案的思路“不谋而合”。

  该案争论焦点之一是中国是否可为盗版光盘的刑事处罚设定数量上的“门槛”,美方认为中国设定数量门槛实际上就是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不力。双方在一个关键词“具有商业规模的”(onacom -m ercial scale)展开了激辩。最后,通过公认的条约解释方法,认定该词可具有数量规模的含义,美方在这点上败诉。但在另一点上,即中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被法律禁止的作品的出版和/或传播,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是否违反W T O协定,同样通过解释方法,最终确定中国的规定违反了W T O协定。中国在这点上败诉。

  这是一起中美各有输赢的案子。在中国作为被告的情况下,能够获得这样的成绩非常不容易了。在整个案子辩护过程中,中方已经显示出一定的应诉能力。

  该案还有个值得关注的地方,就是中国在被判《著作权法》第4条违规的情况下,面临是否会改法的考验。我们当时力主中国为维护更大的国家利益,应该执行WT O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适时地改法。令人欣慰的是,中国高层最终果断地进行了改法,使得中国在参与W T O争端解决机制上“赢得了,输得起”。

  傅东辉:今年七月,中国首次在紧固件反倾销案中向W T O起诉欧盟滥用规则并获得上诉胜利,给人印象极为深刻。然而,大多数人都认为,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的胜诉是赢得了分别税率,这实际是一种误解。紧固件案胜诉的最大意义在于对滥用参照国替代价提出了挑战,因为上诉机构认为欧盟调查机关在产品价格的公平比较方面违反了程序的公正性,实际是批评欧盟对替代价的滥用。极为有趣的是,中方在向欧盟起诉时,原是刻意避开了以替代价为目标,只诉分别税率,但是,却意外收获了替代价的积极成果。如果我们能在此方向扩大战果,美欧对华实行的非市场经济政策将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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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晔君】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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