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之三:有望“嫁入”银行
浙江民资对投身金融业有着超乎寻常的热情。近年来,无论是浙商银行的组建,还是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改革,抑或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试点,无一不活跃着浙江民资的身影。截至11月末,全省小贷公司共批准200家,已正式开业的有171家,这些小贷公司几乎全部由民营企业担纲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也是如此,浙江银监局原局长杨小苹说,即使按银监会相关规定,民营资本只能充当第二股东以下的村镇银行,民资照样趋之若鹜,在全省现有的32家村镇银行(含宁波)中,家家都有民资股东参与。
民资进入金融业,在政策和法律层面已没有任何障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律师童松青表示,2005年和2010年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两个“36条”文件,即《非公有制经济36条》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意见》,均对民资进入金融业作了明确阐述。但从操作层面看,民资要想真正无碍地进入金融领域还有待时日,特别是民资所遭遇的“玻璃门”、“弹簧门”等现象亟待破除。因此,吸引民资进入金融业关键还在于开放力度与落实力度。
此番《意见》明确加快地方金融机构发展步伐,吸引更多民资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的举措,显然表明我省在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方面将进一步敞开对民资的大门。事实上,浙江地方金融改革起步早、发展快,形成了自身的特色与优势,在全国处在一个领先位置。“十二五”时期,无论是建设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还是打造民间财富管理中心,对民资都意味着是难得的机遇。具体而言,像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改革,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增资扩股,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扩面,都有望成为民资一展身手的“梦工场”。
陈国平认为,民间金融是地方金融机构成长的逻辑起点。因为地方金融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和地方居民,这与民间金融的服务对象定位基本相重合。民间金融形态通过规模形成高组织化的正规金融机构是其客观、内生的要求。由此,民间金融与地方金融机构在某种程度上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民资参与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
记者 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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