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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黑名单”来了

2016年04月06日 11:09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 

  4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这是国务院部委第一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规章。根据该办法,企业若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提交虚假材料、组织策划传销、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等10种情形,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黑名单”上的企业将受到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联合惩戒:其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企业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同时,有关部门将对其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这项新的企业“黑名单”制度,被认为是对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重要补充。在日前召开的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工商总局局长张茅表示,要强化企业信用监管,完善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强化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功能,加大市场主体失信成本,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据了解,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我国逐步放宽各项准入条件,市场主体数量和资本规模迅速增长。 然而,准入门槛的降低,以及一批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移,给部分无良企业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济南工商部门曾调查发现,30%的新注册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在河北某市,“失联”的企业比例甚至高达50%。有媒体调查发现,这其中不少企业属于“跑路公司”。

  如何应对市场准入门槛大幅降低、企业登记数量井喷带来的监管压力,成为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配套问题。在此背景下,早已进入政策视野的信用监管,被各方看做是衔接“宽进”与“严管”的重要桥梁。

  为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2014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一批信用监管新规出台实施。

  2015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首次将信用约束机制列为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原则,提出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以及“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严管目标。随后,制定企业“黑名单”制度被提上议事日程。

  而此次企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实施之后,有工商部门负责人表示,“企业年报、随机抽查、经营异常名录再加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现了从行政处罚到信用监管的转变,将推动建立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社会共治和信用监管新格局。”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0月,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313.58万户企业因未履行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新的企业“黑名单”制度实施之后,不少“经营异常名录”上有名的企业,距“黑名单”只有一步之遥。

  当然,企业信用“黑名单”能否成为市场监管的有效“安全阀”,最终依赖其处置执行力度。此前,工商总局公布9起失信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显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具有其他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在银行贷款、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编辑: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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